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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政策亮点解读
《华东科技》     发布时间:2014-05-16 14:14:11.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政策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1991年发布的高企认定办法(国发[1991]12号)旨在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建立和发展,只在开发区内实施;1996年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扩展到国家高新区外(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1999年科技大会之后,再次修订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为促进经济特区和国家重点高新区发展,于2007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为配合落实2007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大力提升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实现产业升级发展,科技部在总结以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为配合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政策,上海于2008年出台了《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沪科合[2008]第025号)。


新认定政策在认定条件、组织管理等方面都有较大突破

新《认定办法》的总体目标非常清晰,旨在通过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和新税制优化产业结构的引导功能,增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以自主研发为核心的综合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通过明确认定标准、规范操作程序、改革管理体制、加强政策协调,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把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新《认定办法》对研究开发和创新能力等关键认定指标和测度依据均有明确规定,使认定标准规范统一,避免了认定工作的随意性;用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取代了《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避免了《产品目录》的局限性,实现了以自主研发和创新为核心标准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目标;根据形势的发展和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不同的企业规模,对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了必要的调整,执行起来更加合理可行;建立部门合作与政策协调的长效机制,构建责权分明、监管与操作分离的认定管理工作体系,是新《认定办法》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一次重大改革;在组织管理方面,新《认定办法》设立了“部门决策、地方认定、机构监管”的认定管理工作体系。


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实实在在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力度较大

普遍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①《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③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④国科发火[2009]362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⑤国税函[2009]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⑥国税函[20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⑦财税[2011]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政策要点: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②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③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特定地区减免税优惠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政策要点: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过渡期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第039号)

政策要点: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二)高新技术企业人才引进门槛相对较低

政策依据:①《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②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0]44号)。

政策要点: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作者系同济大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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