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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院所如何落实《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
《华东科技》     发布时间:2017-10-23 10:52:08.0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了,《条例》的施行受到社会各方面,特别是高校院所的关切。这是好事,也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条例》的出台是一项很大的工程,更是凝聚共识的过程,是“天时”、“地利”和“人和”三者共同作用的过程。笔者不想就《条例》如何出台、在起草过程中如何形成共识,而是想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如何贯彻落实《条例》提几点建议。

科技成果转化是由高校院所的功能决定的

科技成果转化并不是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高校院所”)提出新的功能,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其既定职能。高校要实施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功能,就必须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而且科技成果转化能够促进高校更好地履行这些功能,是人才培养的有效抓手,科学研究的必然延伸,社会服务的重要形式,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内容。科学研究只有经历了一个完整的创新链,才能形成完整的、系统的新的知识体系,再将这些新的知识体系用于人才培养,才能培养出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同时,科技成果转化是实践性很强的工作,是应用科学技术新知识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难题的过程,也是科学技术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教师的知识得到了更新,视野得到拓宽,教学能力得到提升;与此同时,学生学到了社会急需、实用的知识,思维得到训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技能得到锻炼等。科技成果转化更是高等院校服务社会的重要形式,通常所称的“四技服务”、产学研结合都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高校通过这些形式密切联系社会,向社会输出知识,向企业输出科技成果,帮助企业解决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难题,更为社会输送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人才。为此,《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支持多种方式的产学研结合。对研究开发机构来说,科技成果转化也是其实现其功能所需。高校院所实现其愿景目标,履行其使命,提升其功能,争创国际一流,必须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而科技成果转化是其使命决定,实现其功能所必须的,不是政府强加给它们的。

实践中,有不少误解。例如,有的人认为科技成果转化的目标就是将科技成果卖出一个好价钱;有的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全部加在骨干教师身上,使这些教师不堪重负,苦不堪言;有的认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就是政府逼迫高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等等。这些都是片面地理解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

以色列是公认的创业国度,拥有十几所知名大学和不少优秀的研究机构。这些大学和研究机构尽管研究方向及优势学科各不相同,却拥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重视技术转移,即科技成果转化(注:实际上,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并不是一个层面的概念,技术转移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技术的价值)。斯坦福与硅谷是谁成就了谁,笔者认为是相互成就的。世界上许多知名高校都非常重视科技成果转化,而科技成果转化又是高校教书育人目标所决定的。目标明确则动力强大,即高等院校应有较强的内生动力去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只是主管部门推动高校院所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外在力量。是一种手段,并不是目的。如果将手段变成了目的,就本末倒置了。绩效考核结果是相对的,只能选择一些可以量化的指标进行衡量而已,其结果并不能完全反映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只能作为参考依据之一,不是唯一的依据。如果将绩效考核结果绝对化,势必引导高校院所为了得到更好的考核结果而不惜弄虚作假,进而导致科技成果转化虚胖浮肿,名不符实,则失去了考核的意义,高校院所也就失去了借科技成果转化推动自身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机遇。总之,只有科技成果转化的内生动力强大,才会自发自愿地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也就不会在乎主管部门如何考评了。因此,无论主管部门出台什么样的考核指标,高校院所应当不忘初心,遵循教学、科研和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矢志不渝地推进教学上层次、科研上水平与科技成果有效转化三者的良性循环。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配套政策、《条例》只能为那些主观上有意愿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高校院所提供条件,当然这些机构也就会主动地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条例》。

总之,高校院所应坦然应对《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绩效考核评价,借助绩效考核,在单位内部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完善制度,优化流程,实实在在地有序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高校院所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国外知名的大学、科研机构都有规则明确、系统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并由专门机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例如,威茨曼科学研究所的Yeda、以色列理工学院(Technion)的T3、希伯来大学的Yissum、特拉维夫大学的Ramot、海法大学的Carmel等都是大学自主运营的技术转化公司。斯坦福有自己的技术转移办公室 (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简称OTL)。高校院所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提是应有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门机构。《条例》对高校院所如何设立或确定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门机构提供了一个指引,即条例第八条规定,“本市设立和国家在本市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或者确定专门机构负责下列工作:(一)受理科技成果研发信息披露报告;(二)分析科技成果应用价值;(三)自行或者指导、协助科技成果完成人开展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四)申请、管理和保护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五)制订、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方案;(六)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这一规定可从三个角度来理解:一是上述工作内容是科技成果转化所必需的,必须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或承担;二是专门机构可以新设立的,也可以确定现有的某一机构承担上述职能;三是这一条款是授权条款,以充分尊重高校院所的自主权。

与之相关的条款是《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即“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在完成科技成果后,应当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对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工作予以配合”。这就要求所在单位必须有专门机构来受理科技人员披露的科技成果研发信息,并指导科技成果完成人开展后续试验、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提是科技成果有实用价值,且取得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也需要有专门机构代表单位来负责这一块工作。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对于每一项有转化价值的科技成果,应当制订专门的转化方案,这项工作也需要有专门机构来承担。

与之相关的另一个条款是《条例》第三十一条,即在科技项目的立项和研发过程中,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门机构要参与判断应用类科技项目有否转化前景,并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实施有关的科技成果转化。

履行勤勉尽责的法定义务

高校院所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依法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规章制度。所谓“依法”,就是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该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第(二)条进一步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条例》对规章制度的实体要件提出了要求,除了应当体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实施规定要求的内容外,应当对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等予以明确。对规章制度的程序要件也提出明确要求,即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如果高校院所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其相关负责人就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加之未谋取非法利益,则不会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决策责任。也就是说,“责任”自始就不存在,也可以理解为将科技成果转化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脱钩。

因此,高校院所应当制定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做到这一点,就是贯彻落实《条例》规定的勤勉尽责。

(作者系上海市科委体制改革与法规处原处长,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党委副书记,《科技成果转化操作实务》一书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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