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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OECD有害税收实践论坛对中国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制审议的思考
《华东科技》     发布时间:2017-10-23 12:54:38.0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OECD),成立于1961年,总部设在巴黎,其宗旨是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帮助成员国政府制定和协调有关政策,推动世界经济增长。目前OECD成员国总数有35个,中国作为OECD常任观察员国(非成员国),广泛参与了OECD的各项活动,包括竞争政策、税收、统计、环境保护等。

2013年9月,G20和OECD国家共同启动了《经合组织/二十国集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行动计划》(BEPS),旨在全球范围内建立公平、现代化的国际税收体系。中国作为G20成员国参与了该项目,经领导人背书,做出了落实BEPS最低标准的承诺。

2013—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派员代表我国多次参加该项目中有害税收竞争论坛(FHTP)规则的制定和审议会议,并按论坛要求提交了我国4项税收优惠政策供审议(节能服务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制)。2015年5月,前3项政策已基本通过审议,只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制(以下简称“高企税制”)因论坛秘书处和一些国家提出质疑,历经3次审议,历时2年时间(2015年5月、2016年11月、2017年3月),依然面临被列为“潜在有害”或“实际有害”的危险。2017年5月24日,在FHTP第45次会议上,高企税制通过了审议,最终被判定为无害。

 

FHTP的审议规则

FHTP根据1998年报告提出的4项关键因素和8项其他因素判定一项税收优惠制度是否潜在有害。但是,为了更有效地打击有害税收制度,2015年FHTP重新修订了有害税收实践的相关内容,重点关注与税收优惠制度有关的实质性活动要求,以及提高透明度的问题,并将实质性活动因素作为判定知识产权优惠制度是否构成“实际有害”税收实践的首要因素,即:将税收与实质相匹配,确保应税利润不再被人为地从价值创造地转移至别的地方,其判定方式使用的是参与国共同认可的“关联法”,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该方法要求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所得必须与产生该所得的知识产权(简称“IP”)活动支出直接相关联。如果一项税收政策被认定为潜在有害,FHTP会根据其是否对经济造成实际有害影响,做出是否实际有害的结论。按照规定,税收政策一旦被贴上“潜在有害”或“实际有害”的标签,需在5年内按照关联法要求进行修改。

关联法与高企税制的差异

一是判定方法不同。关联法仅关注与IP活动相关的支出和收入,并通过计算符合条件的IP研发支出的比例确定享受税收优惠的额度,其核心标准是“比例法”。高企税制,要求企业首先要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然后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而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仅需要企业产品的核心技术要属于8大技术领域,同时还需满足8项认定条件,其核心可视为“门槛法”,IP研发支出比例只是这8项门槛指标之一。

二是适用对象不同。关联法适用于“专利盒”规则下单纯的IP税制,即具备IP条件的所有企业都能享受税收优惠。而高企税制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是通过门槛法进行综合创新能力测试的优质高新技术企业群体。

三是享受优惠的范围不同。关联法规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所得必须与产生该所得的IP活动支出直接相关联,但与市场营销相关的IP资产,如商标等绝不可能享受IP制度税收优惠。高企税制规定,只要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企业全部的所得均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

 

 

对FHTP审议高企税制的几点认识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高企税制与利用关联法审议的IP税制差异很大,此次高企税制能够顺利通过审议,首要原因就是高企工作敢于直面差异,通过对高企税制的详尽介绍和与关联法异同点的分析,不仅得到了FHTP对高企税制的认可,更改变了FHTP对于关联法的传统观念。论坛秘书处首次强调实质重于形式,承认高企税制与关联法确有不同之处,但二者实质上是一致的,且在大多数情况下高企税制比关联法可能更严格,这个结果的确来之不易。

一是求同存异,让更多国家了解中国的政策。高企税制是我国科技创新政策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政策,在国内影响力广泛,但在国际上,对高企税制的关注多源于争议,比如早前美国认为“独占许可”的规定不符合WTO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外资企业利益;再比如OECD认为,高企税制有对IP活动创造地造成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风险。造成这些争议的原因,主要是国际社会对中国国情和中国政策缺乏系统了解。高企税制的政策初衷是鼓励企业创新,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创新水平和国际竞争力,这与国际规则基本上是一致的,但高企税制不仅是一项税收激励政策,更是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带动地区经济增长、助力科技创新发展的一项重要抓手。因此,高企税制必须要符合中国国情,也要契合中国的发展现状。既然不能照搬任何一个国际规则或者惯例来衡量我国的政策,就应该主动走出去,在国际舞台上充分阐述高企政策导向,详细介绍相关政策是什么,争取国际社会的理解和认同,这一点是应对高企税制审议时首要积极努力的方向,从结果看,也是最积极有效的一种手段。

二是深入研究,让中国的政策更具灵活性。在研究高企税制审议过程中,针对BEPS行动计划、关联法和其他接受审议国家的税收制度均做了研究,发现高企工作中确实缺乏对于国际相关政策的系统研究。比如论坛的审议对象是IP优惠税制、关联法对于委托研发和境外购买IP的严格限制,对于与IP有关研发支出的严格界定等等。我国加入BEPS行动计划后对相关规则研究不够深入,是造成高企税制接受审议比较被动的原因之一。如今,中国的国际地位逐步增强,加入的国际组织、参与制定的国际规则数量也逐渐增多,各种规则的制定都有其自身利益所在,因此规则间相互矛盾的情况时常出现。应对这种情况,关键在于要对国际规则有深入研究和准确判断,在制定国内政策时也要充分考虑与国际规则的适应程度,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在应对过程中灵活掌握。

三是改革创新,让中国走在世界前列。高企税制从2008年开始实施至今,政策效果显著。截至2016年底,有效期内的高企数量已达10.4万余家,高企税制独有的“8+8”(8个技术领域+8个认定条件)综合测试标准,更具科学规范和可操作性。在FHTP审议高企税制的2年间,随着对高企税制的认识,各国也从原来对高企税制的质疑转变为新奇,甚至是进一步了解学习。这种转变与我国的主动外交应对分不开,但更重要的是高企税制本身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征服了与会各国。常说“弱国无外交”,弱国的标准早已不是军事领域的强弱,而是综合国力的比较,高企税制的审议看似只是国际赛场上一场普通的博弈,但同样考验着我国内政外交的能力,只有改革创新,做大做强各方面的综合实力,才能真正提高中国在国际组织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

(作者就职于科技部火炬中心高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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