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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研发平台,突破区域界限
《华东科技》     发布时间:2014-05-23 16:34:42.0    

9月30日起,长兴县面向县内企业首批发放500万元“创新券”,持券企业在接受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定点服务,相关费用可用创新券做部分抵销——这是长兴县创新服务方式,为企业解决技术创新难题的大胆尝试,而把“创新券”称作流通在科技领域的“货币”再贴切不过了。

“创新券”是怎么来的呢?这还要从长兴县的实际情况说起。长兴县的科技氛围相对薄弱、科技创新总体水平不高、企业创新能力不强、科技创新人才不多等严重制约了当地的技术创新。企业要创新,政府的服务也要紧跟创新,如何能够有效地突破区域界限,如何更大程度的为技术创新提供资源支撑?长兴县积极探索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新路子,通过大量的调研,长兴县把目光锁定了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

一方面,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上有大量丰富的科技创新资源,不仅大量的重点实验室,还有许多珍贵的科技文件,可以满足长兴县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方面的科学需求,为产学研的互动集成提供了有效的支持。另一方面,从地理位置来说,长兴与上海只需一个半小时的路程,这么近的辐射圈更有助于促进跨区域,跨地界的合作。今年8月,长兴县政府与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签署合作协议,一方面加快筹建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分中心——长兴科技服务中心;另一方面成立创新券实施管理协调小组,开展创新券制度制定和创新券发放工作。

“为了规范‘创新券’的使用方法,长兴县政府已经做出的详细的规定,建立了一系列的规范和制度”,朱伟说到。在使用原则采用择优选择,管理公开透明。对于创新券的使用,长兴县政府通过普发和申领两种形式进行发放。首先,面向全县范围内的200多家经国家、省、市、县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型初创企业,每家预发10000元创新券,经过上海研发公共平台推荐到加盟单位,使用它的科技服务,若企业在使用过程中若超出预发额度,可向主管部门申请增发;其次,非科技型的规模以上企业也可以提出申请,到县科技服务中心受理,经过管理办公室审查,审核后对公司进行发放,在同等条件下享受创新券。

在申请方式上参照征发类的方式,首先将科技类企业作为试用对象,可以通过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使用其加盟单位的大型仪器,对科技文献、标准资源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目前,申领的第一批有233家,普发是1万,最高额度可以达到10万。

创新券采用常规管理,办事机构是在质监局;兑现组织由财政局进行兑现,原则上每年安排两次发放,如 9月30号发放,年底进行兑现;监督由监察局负责,为保证“创新券”制度的规范与协调,长兴县设立管理协调小组,成员主要是由县科技局、质监局、经信委和上海的研发部门,以及长兴县内的乡镇、园区、街道,多部门组成绩效监督。

通过实践探索,长兴县首创企业“创新券”,将长兴县的科技企业与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对接,缩短了服务距离,最大化释放研发平台的资源效益。另外,创新券的投放使用,不仅节约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的投入,调动我们长兴企业的原创积极性,更将进一步加快长兴企业科技创新的步伐,是政府通过买服务解决科技创新的新途径。


浙江省长兴县科技创新券概况

为充分利用上海市研发资源,满足长兴企业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等研发过程中的技术需求,促进两地间科技资源跨区域联动合作,长兴县积极探索两地合作的新方式,创新实施了科技券制度,架起企业与大平台科技合作的桥梁,从而为长兴的企业提供全方面的科技创新服务。

2013年8月7日,长兴县委书记带领县科技局、质监局、长兴驻上海联络处三个单位的主要领导到上海研发公共服务管理中心正式签约,明确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为科技券使用的指定单位,凭科技券享受该平台下众多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加盟机构提供的科技服务。

为了规范科技券使用,长兴县专门制定出台了《长兴县科技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对科技券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申领方式、使用方法、兑现管理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

适用对象:凡在长兴县注册并在本县纳税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国家、省、市、县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即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县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及科技型初创企业。长兴县规模以上非科技型企业也可申请科技券,申请方式参照科技型企业增发科技券的方式。

适用范围:科技券限用于前述规定的企业共享使用经推荐的加盟上海研发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和科技文献、标准资源,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
申领方式:科技券主要通过普发和申领两种形式进行发放,面向全县范围内的233家经国家、省、市、县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型初创企业,每家预发1万元科技券,企业在使用过程中若超出预发额度,可向主管部门申请增发,同企业当年享受科技券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时,明确非科技型的规上企业也可以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在同等条件下享受科技券优惠政策。
管理机构:设立长兴县科技券实施管理协调小组,为全县科技券的最高管理机构。协调小组由县政府科技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县科技局、质监局、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中心、监察局、财政局、经信委及各乡镇(街道、园区)负责人组成,负责科技券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监督审批,研究确定科技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县科技券实施管理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是县科技券实施管理协调小组办事机构和科技券发放的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管理协调小组的日常事务、科技券的设计和运行监督,会同各部门确定科技券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拟定和完善科技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长兴科技服务中心作为上海研发平台的分中心,设在县质监局,在县科技券实施管理协调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科技券工作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办理科技券的申请发放核对、企业需求受理对接以及科技券兑现材料初审等工作。县监察局负责对科技券发放使用和兑现情况进行监督;县财政局负责年度科技券资金费用预算编制、科技券兑现工作;县经信委负责科技券的年度绩效评价工作;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中心协助长兴科技服务中心做好科技券工作中的相关沟通、联络、协调、监管等工作,具体负责加盟单位的推荐确认和管理监督,协调长兴企业与加盟单位的供需对接,及时核对登记抵用的科技券企业信息、编号信息、项目信息,做好科技券兑现材料初审等工作。

资金来源与额度:科技券资金来源于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科技券面额为每张1000元,有效期为壹年,逾期不可兑现。每张科技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重复使用。

发放与申请:1.各乡镇(街道、园区)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至长兴科技服务中心,经县科技券实施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查并报管委会审核批准,公示无异议后,对每家企业预先发放10000元科技券;2.如企业预算其当年内开展共享活动抵免费用将超出预发的10000元,由该企业申请超出部分的科技券,经所属乡镇(街道、园区)初审后,提交长兴科技服务中心,报管委会审核同意,再次增发科技券;3.同企业一年发放科技券最高数额不超过10万元(含预先发放的10000元科技券)。

使用与兑现管理:科技券可在有效期内分批使用。企业使用科技券时,有以下两种途径:1.企业可先向长兴科技服务中心登记(可传真登记),由长兴科技服务中心通过网站将企业需求即传上海研发平台,约请加盟单位响应后,企业再前往约定单位进行相关共享活动;2.企业也可自行与经推荐的加盟单位进行供需对接。企业持券共享使用经推荐的加盟上海研发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和科技文献、标准资源后所发生的费用,由科技券直接抵用60%。抵用科技券时,须由服务单位拨打800-820-5114电话至上海研发平台确认,与该科技券相关的企业信息、编号信息、项目信息是否属实。每月由长兴科技服务中心与上海研发平台对科技券的使用情况进行及时核对、统计,报县科技券实施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并及时反馈各乡镇(街道、园区)。各乡镇(街道、园区)对所辖企业科技券的使用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县财政部门是负责科技券兑现的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两次,即每年的5月31日和11月30日,由县科技券实施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组织一次科技券审核兑现活动,遇特殊情况报请县科技券实施管理协调小组商定。县科技券实施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兑现材料,选择不低于10%的企业进行抽查。每年由县科技券实施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确定科技券当年发放额度,报实施管理协调小组审批。

监督与绩效考核:长兴县科技券管理委员对转让、兜售、赠送或变相虚假使用科技券的企业,一经发现,注销其科技券,追回其通过不合理手段获取的资金,在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研项目和政府各类奖补资金支持。县经信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科技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企业可以在下一期科技券发放工作中继续优先支持。科技券的使用情况纳入县对乡镇(街道、园区)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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