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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券的国外实践
《华东科技》     发布时间:2014-05-23 16:40:43.0    

根据研究,各国的不同情况和不同标准,创新券可以分为单一券、联合券、基本券、扩展券、一般券、专项券等类型。

单一券与联合券。荷兰、爱尔兰等国采用这种分类。单一券又称小额券,用来解决单个中小企业商业发展的技术问题。爱尔兰一份单一券的价值是5000欧元,荷兰小额券的最高面值2500欧元。联合券又称大额券,用来解决若干企业关注的共性问题。爱尔兰联合券采取若干单一券联合使用的方式,最多可将10家公司的单一券合并起来构成联合券,最高价值可达5万欧元。荷兰大额券则针对一个较大型项目,各参加企业联合填写一张表格申请补助金,其最高价值也为5万欧元。

基本券与扩展券。丹麦等国采用这种分类。基本券与扩展券是根据项目性质和政府出资比例而划分的。基本券用于以研究为基础的商业发展项目,确保知识从研究阶段转移到中小企业,40%由国家出资。扩展券提供给较大型的研发合作项目,用于找到现有问题的新的解决方法,25%由国家出资。

一般券与专项券。瑞士等国采用这种分类。一般券面向所有技术领域,专项券面向特定的技术领域。2009年,瑞士创新促进机构(CTI)推出中小企业创新券,面向所有技术领域,每张创新券7 500瑞士法郎。之后,鉴于企业的积极反应,为促进本国清洁技术发展,2010年,进一步推出了两个系列的创新券,第一个系列延续过去面向所有技术领域的形式,且面值保持不变;第二个系列则采用专项券的方式,专门给“清洁技术”领域的项目申请。


爱尔兰的创新券实践

到2007年底,爱尔兰国家企业发展局共完成3期1000万欧元资金,共发放428份创新券给小企业,得到小企业的广泛关注。据统计,从2008年1月1日到2008年10月1日共有77家企业与登记的知识提供者共同完成创新券项目。到2008年,包括Carlow Institute of Technology(32份)、Waterford Institute of Technology(28份)等共25家知识提供者兑现了250份创新券。

根据规定,在爱尔兰每个成功的创新券申请必须包括创新解决方案、为公司提供附加价值以及有持续的盈利可能。这种创新券价值5000欧元,一旦申请成功,企业可用创新券从24家知识提供者(主要是爱尔兰各地的技术研究院、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获取专家咨询和专门技术。

1)申请方法

任何一个具有公司注册号的小公司均可申请创新券,小公司指的是50名雇员以下、年营业额1 000万欧元以下的注册企业(农业和运输业的小公司除外)。申请创新券有3 种方法。

(1)单个公司的开放式申请(Open call)。申请者事先可以不指定知识提供者而申请一个登记的知识提供者,创新券签发后12个月内有效。

(2)单个公司的快速通道申请(Fast-track)。当已确定知识提供者时可以申请,也就是事先必须已与某知识提供者签有合作协议来执行创新券所确定的项目,创新券签发后6个月内有效。

(3)多个公司的合伙共同申请(Pooled voucherapplication)。10个以上公司为解决共同的项目要求而合伙申请,这时并不需要事先确定知识提供者,创新券签发后12个月内有效。

2)流程与监督

(1)申请。企业发展局提供和发布申请时间表。鼓励采用电子版申请书,填好表格中所有内容的即为有效申请。一个公司一次只能申请1项,在确认第一份创新券已由知识提供者兑现后才能申请下一份抵用券。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交申请书,如果没条件将申请书通过电子邮件提交,也可直接将打印稿邮寄到指定地点。

(2)确定。爱尔兰企业发展局所确定的创新券资助者决定为最终决定,无须任何第三方进行讨论。如果申请的公司数量明显超出所能提供的创新券总量,则采用抽彩法(Lottery approach)来确定创新券资助者。

申请书第一部分所提到的De Minimis Aid 限制,包括爱尔兰企业发展局的有关经费、郡企业部的有关经费和其他相关经费,如果企业未能明确申报内容而超过了20 万欧元的限制,则会影响企业的利益。

(3)监督。创新券确定之前,企业发展局会联系企业讨论有关信息自由内容,除非包括1997年和2003年《信息自由条例》在内的法律另有规定,企业发展局将不发布申请书中涉及的保密或商业敏感的信息内容。在企业发展局考虑信息对公众发布的例外情况,企业有权要求所作的决定经信息委员会审阅。创新券不可在企业间互相转让。爱尔兰企业发展局将会定期公布完成创新券项目的公司名单。


荷兰创新券实践

荷兰针对本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创新力度不足, 技术知识的需求与供给联系不紧密,科研机构知识研发未能考虑到市场的需求等弱点,于2004年7月在荷兰创新平台建设中首次提出一种用于推动中小企业与公共科研机构之间的知识转移与知识开发的创新奖券制度。

2004年9月,荷兰经济事务部推出2004年创新奖券补贴试验计划(Subsidy scheme pilot innovation vouchers,2004),指定荷兰经济事务部下属的创新与可持续发展局作为创新奖券制度的负责部门。2004年至2006年间,荷兰创新奖券制度已经通过三轮试验(王韧、吴瑶、黄明焕、毛蕴诗,2008)。

荷兰创新奖券制度以荷兰创新平台作为资金保管机构进行协调,由荷兰国家创新体系对其进行优劣势分析。由于该制度尚处于试验阶段,因此允许在此过程中根据制度试验效果进行不断的修订和改进。原定于通过两轮试验后出台一项关于中小企业创新的结构性政策措施,但考虑到创新奖券制度的效果评估将是长期的过程,故在2006年的国家创新政策趋势与评价年报(Annual Innovation Policy Trends and Appraisal Report) 中将结束日期修改为未定。由于该制度直接作用于中小企业, 因此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1)对申请企业的要求

2004年荷兰创新奖券计划规定,申请企业必须符合欧盟中小企业定义的要求。各行业的中小企业均可申请创新奖券,从事初级农业、渔业或水产业的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企业除外。此外,这些企业必须在三年内没有接受过超过92500欧元的政府补贴。

2)对合作科研机构的要求

参与荷兰创新奖券计划的科研机构仅限于公共或者半公共的科研机构,部分研发投入超过6000万的大公司以及国外公共科研机构。这些科研机构包括大学和理工学院以及领先技术研究所(TTIS)和中介科研机构,例如荷兰国家应用科学研究组织(TNO)。

3)奖券面值设计

2004年第一轮创新奖券制度派发的是100张创新奖券,每张价值7500欧元;2005年第二轮创新奖券制度派发的是400张奖券,每张价值7500欧元;而2006年派发的有6000张创新奖券,并且分两种不同面值,一种面值7500欧元,一种面值2500欧元。

4)创新奖券实施流程

中小企业向荷兰创新与可持续发展局递交创新奖券申请表格。创新奖券原则上按照先到先得的规定进行分配,考虑到在一天内接受到的申请表格的数量可能超过可发行奖券数量的情况,奖券可能以彩票的形式随机分配给当天的申请者。每家中小企业可单独申请或者通过组成团队向公共科研机构申请一张创新奖券。分配到创新奖券的中小企业需要系统地提出一个研究问题并委托科研机构解决该问题。与此同时,企业将创新奖券交给科研机构,科研机构再将中小企业所支付的创新奖券提交给荷兰创新与可持续发展局以换取货币补贴。假如研究问题的费用高于奖券面值,中小企业必须利用自己的经费补贴科研机构。

荷兰代夫特科技大学,爱因霍芬科技大学和文特大学宣布将奖券面值增加一倍。因此,将创新奖券交给这些高校的中小企业将获得价值15000欧元的创新补贴。申请创新奖券的过程中,中小企业不需要提供研究问题的细节和意向合作科研机构的名称,也不需要提交项目计划。

5)研究项目的时间限制

以2004年创新奖券制度为例,在2004年9月15日官方宣告两天后,计划开始执行。成功申请的中小企业必须在2004年12月31日前将提出的研究任务委托给所选择的科研机构,而该科研机构则需要在2005年4月29日完成任务,也就是说从分配到奖券到结束合作项目的整个实行期不到9个月。但创新奖券计划的规定并非严格强制履行,一些委托任务在截止日期后完成后还是可以接受。


加拿大新斯科舍省“生产力和创新券计划”

生产力和创新券计划是中小型企业可以用来从新斯科省的大学或学院获取帮助的单据。中小型企业可以让自己的商业更加具有创新性和生产性。

1)申请者资格

在新斯科省注册和运作的企业;

部分或所有员工居住在新斯科省;

申请期间,公司的员工人数不足100;

所需求的服务至少由一个符合资格的服务提供者提供。也即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服务,从而它们的商业更加具有生产性和创新性的新斯科省的大学或学院。

2)创新券资助的项目类型

申请资助的项目必须清楚地展示出其对新的、高附加值的产品、服务或流程开发的贡献。符合要求的服务领域有:应用研究;产业或工艺过程服务;科学或技术相关的建议和支持;概念的证明、田野测试、产品评估和认证;样机设计;产品设计;有助于将新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投向市场的可行性研究;经济效率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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