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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投贷联动风险分担机制与激励作用
《华东科技》     发布时间:2018-08-20 14:00:28.0    

当前中国经济面临结构调整、经济增速放缓的新常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政府支持产业升级的方向,大量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蓬勃兴起,融资需求旺盛。但由于初创期科技企业往往具有轻资产、高风险的特征,缺乏抵押资产,较难获得银行贷款,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加突出。为了解决科创企业的融资困境,拓展其融资渠道,降低其融资成本,201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十二条提出“完善商业银行相关法律,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加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实现投贷联动”。自此为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拉开了序幕。

2016年,银监会联合科技部、人民银行联合颁布了《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同时明确了5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10家商业银行作为首批试点区域及机构。所谓“投贷联动”,顾名思义即投资和信贷的联动。投资主要是指股权投资,信贷主要是指银行贷款。但投贷联动的关键却是“联动”二字。其目的是让投资机构与商业银行形成利益共同体,让这两类在风险偏好及收益回报上要求不同的机构,通过联动结构的设计形成互补,从而对科创企业提供持续的资金支持。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的投贷联动模式主要有三种,包括:(1)银行与投资机构之间建立类似战略合作的关系。(2)商业银行直接在境外设立可以投资境内企业的子公司,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同时商业银行根据企业的具体发展情况提供贷款支持。(3)将银行提供的信贷资金等包装成金融产品,再以有限合伙或直接认购的方式参与融资企业股权。这三种模式各有利弊,但总体来看我国投贷联动的发展并不如预期,甚至有些举步维艰。其中有多方面原因。包括潜在的法律风险、“投”和“贷”的风险偏好冲突、如何设立风险补偿机制、银行投资子公司的风险计量和资本拨备政策不明确等等。但其中最大、最普遍的问题还是集中在风险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上。

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风险管理及防控

信贷风险及防控。投贷联动业务涉及多方面风险,其中角色不同风险亦不同。对银行来说,最关键的是如何覆盖贷款的风险。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个人或企业存款,因此作为“贷方”的银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远不如作为“投方”的机构。而投贷联动业务开展时还是需要银行根据传统的信贷审批要求对企业进行授信审批。这很大程度上限定了可以开展投贷联动的企业范围。而若要更好地开展该业务,银行就要一定程度上突破传统的信贷标准,去涉足一些风险较大的领域,尤其是投资机构比较关注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如果不突破,这便相当于一个死循环。所以如何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提高信贷风险容忍度是商业银行能否可持续地开展投贷联动的一个关键点,亦是难点。

因此,商业银行应该实际结合自身风险偏好及客户信息资源,选择优秀的投资项目进行信贷投放,并且必须在独立进行对企业的尽职调查后做出相关的联动决策。比如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要求设定部分贷款转股权的条款,以期待贷款以上的收益。或者选择一些股东有其他收益的企业,并由其股东间接提供有效的抵押或担保来降低贷款风险。

法律、监管政策风险及防控。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因此除了获得特批的国家开发银行之外,大部分的银行无法直接开展该业务,必须绕道境外直投子公司或者联合第三方投资机构。与此同时,银行的监管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人民银行)亦发文强调银行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权投资,以及理财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等,从而大大限制了投贷联动业务开展的灵活性。2016年银监会、科技部与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4月联合出台了《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14号),规定试点机构设立的投资功能子公司与银行科创企业信贷账务最终纳入银行集团并表管理,但却并未明确投资子公司投资股权的风险权重,而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银行被动持有的股权两年处置期内风险权重为400%,若超过处置期,风险权重为1250%”。此处并表后的风险权重计量仍未明确,如果真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来实施则对商业银行来说无疑是极重的负担。为了防控法律及监管政策的风险,建议相关的监管机构做好顶端的设计工作、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适当放宽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的准入标准,比如在设定一定的资质要求下,允许一些有相关能力及专业知识的优秀银行直接参与该业务。另外建立合理的退出渠道,搭建流转平台,对接银行及各类投资机构,更好地引导商业银行和各类投资机构之间的互动及对接。

投贷联动相关业务能力不足的风险及对策。投贷联动业务对商业银行来说是一项创新产品,需要整合多方资源,更需要商业银行对高科技领域、股权质押、债转股、股权质押等领域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及综合运用能力。而对银行的信贷审批及风险部门来说,该类综合性人才无疑是寥寥无几。为了开展投贷联动业务,需要将审慎的信贷风险管理理念与风险投资的理念相结合,在内部建立一套专门适用于该业务的风险评估及信贷审批机制。此外,更要招揽或培养既熟悉传统银行信贷业务,又在一定程度上了解、熟悉科创企业并具备投资知识的人才。


投贷联动业务的风险分担机制

为了更好地开展投贷联动业务,除了有效地认别与防范风险之外,“贷方”的商业银行与“投方”的风险投资机构之间的风险分担机制也是极为关键的。投贷联动的初衷便是为初创期的科创企业提供较为优惠的融资渠道。一般来说银行贷款所需的利息回报较小,但对风险要求极为严格,而投资机构虽然对风险容忍度较高,但所要求的回报也相对较高。

投贷联动作为一个新兴业务,目前其体量和利润贡献量相比国内银行本身的巨无霸体量来说占比极低,即便从国际经验看,投贷联动业务也一直是小众业务。美国只有硅谷银行一家获得成功,即使在深耕行业10年之后,这家银行的总资产也只有2000亿元人民币左右,只相当于一家小规模的城商行。而另一方面,贷款部门作为银行的传统核心部门,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完整却复杂的决策流程体系,其体量也占到了银行内部体量的大部分,利润贡献量同样占比较高。这种体量和利润量的差距导致投、贷两个部门之间内部话语权的巨大差异,进而影响了银行内部风险分担机制的落地执行。因此如何结合这两者的优劣势,达到三方共赢的结果,结构设计至关重要。

资金用途。由于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来源不同,因此在风险承受能力上也截然不同。银行必须要在风险承担机制上与投资机构区分开来。贷款必须要求有明确的偿付安排以及一定的风险缓释/信用增级措施。并将贷款的用途限定在风险可控的领域,以保障贷款的按约偿付。

风险分担机制。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时,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前与风险投资机构商定好风险分担机制,一旦出现风险损失,应如何补偿及分担。比如明确风险分担的范围,控制贷款与投资的比例(对商业银行来说,投资比例越高越好)。不可过于依赖政府提供的风险分担支持。政府提供这类补偿举措只是在试点阶段的暂时性政策,今后随着业务的普及度扩大会渐渐退出。有效设立风险分担机制的前提是风险隔离机制,风险隔离机制的核心就是贷方与投方之间的“防火墙”。只有建立了完善的“防火墙”才能让投贷双方独立经营,独立判断。避免通过内部交易开展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也能够使投贷双方根据各自的风险偏好对企业进行判断,同时也能保障退出机制的可行性。

投贷联动业务的风险补偿机制

在投贷联动业务中,传统银行放贷参考的是企业过去的现金流。而投贷联动的借款人普遍缺乏抵押物,而股权投资参考的是企业未来的成长性。商业银行追求的是贷款的100%安全收回,而投资讲究的是概率,追求收益总体覆盖风险,允许出现一定的投资损失。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动力在于“贷”,银行信贷如何激励,出现风险以后又如何容忍,是投贷联动最核心的问题。在目前的政策中,对于金融机构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或投资发生的损失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金融机构的风险。但这样的金融支持政策比较偏重于对企业激励,而对商业银行的支持力度不够。目前制约商业银行给予科技企业贷款的主要因素不是风险过高问题,更多是收益与风险不匹配,由于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尚在进行中,商业银行无法自主根据企业风险进行贷款定价,商业银行不能通过高风险的科技信贷获取高的回报,因此即使政府愿意承担一定比例的风险损失,对商业银行而言还是要发生亏损。在当前利率环境下,商业银行对于中小企业信贷的平均贷款利率远低于委托贷款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水平,因此商业银行即使开展小微企业信贷业务,也是重点为现金流稳定的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而不会去满足科技企业的资本性资金需求。

美国硅谷银行创立了一套非常复杂且经过几十年验证的针对高科技初创公司的在定价与风险控制体系。体系内的参数包括行业影响力、团队经验/背景、产品体验以及投资人背书等,根据不同项目,确定贷款额度、利率等重要指标。举例来说,在硅谷一家初创企业确认拿到风险投资一笔投资后,可以向硅谷银行申请融资额20%—30%的贷款,硅谷银行会根据自己的风控体系对该初创公司进行评估,进而确定贷款金额和利率。同时,硅谷银行的贷款并非一次性到账,而是需要实报实销,即在企业需要使用的时候再问银行获取,用了多少才计算多少利息。相比起来,国内目前的金融制度环境还难以复制硅谷银行的贷款灵活定价模式,因此需要在“投”和“贷”之间建立风险补贴的机制。以苏州银行的“苏银远行”产品为例,苏州银行在对客户提供授信支持的同时,以让渡部分风险溢价为代价,由目标企业及其股东通过特定的约定和安排,向苏州银行赋予一项权利。根据该项权利,苏州银行以后有权利指定合格的第三方投资者在约定的未来一段时间内,以约定价格受让目标企业约定数量股权,通过转让该权利或委托第三方行权,最终以投融资顾问费的形式获得相应收益。


银行决策层应当为投贷联动业务打开空间

虽然投贷联动对政府和商业银行都是具有正向激励的业务,而且业务发展也很迅猛,但是总体规模要做大仍然面临较大的挑战。商业银行必须认识到,国内经济和银行业发展所面临的宏观环境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国内经济转型、利率市场化改革及房地产市场炒作至高位,都导致了过往银行依赖的粗放式的存贷利差模式已经很难维持,房产抵押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而投贷联动业务作为银行打开股权投资的大门,为银行带来的绝不仅仅是股权投资收益这一点点眼前利益,还可以扩大贷款业务范围,带来大量的企业存款、结算、转账服务等一系列综合业务收入,所以银行决策层应当为投贷联动业务打开空间,设置更高一级的投贷联动综合管理部门,设置独立于原有贷款部门的专业辅助投资的贷款联动部门,推进投贷风险分担机制的落地,避免投贷联动业务受限于原有的贷款风控方案,同时更高级别的部门和专业化的人才也更有利于处理投贷联动业务中面临的复杂法律风险。

(本文作者就职于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本文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不确定性视角下我国早期阶段风险投资行为研究”(7157317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风险投资与科技创新:基于专利敏感度的视角”(71503225)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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