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求突破,改革开放第四个十年
经过十余年的努力探索,仅有“科技十八条”是不够的,科技成果转化仅仅聚焦于商业化阶段仍有较大的局限性,高校、科研机构的成果转化意识仍不够强,体制机制等根本性问题仍没有解决,企业的成果转化能力仍有待提高,政策驱动的“一招鲜”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从2008年起的第四个十年,上海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先后向产业化和研究开发阶段延伸,前者重心放在企业,后者重心放在高校、科研机构,力求有所突破。
2009年5月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9号)提出,聚焦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先进重大装备、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制造、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等九大领域,重点组织实施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加快推进本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与此同时,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26号)对各领域的支持重点和到2012年要达到的阶段性目标做出部署,并设立100亿元的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自那以后,先后出台了九个领域的实施细则。经过3年的实施,一些领域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有的领域还超额实现了预期目标,并在此基础上制订新的三年计划,实现滚动发展。
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其他配套措施中,与科技成果转化直接相关的还有以下两项重要改革:一是2009年9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五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快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办发〔2009〕33号),凡具有突出共性技术研发能力和显著行业技术服务能力的转制科研院所,可申请“新型科研院所”,上海电缆研究所、电器科学研究院和上海化工研究院先后申请改革,取得了预期成效。二是2010年4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订的《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0〕15号)提出,设立创业苗圃,鼓励各区县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特色建设科技产业化基地(科技企业加速器),即科技企业孵化器前后延伸构成“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创业孵化链。截至2017年底,上海有科技企业孵化器183家,其中国家级49家,大学科技园13家,众创空间192家,其中国家级82家。
2012年8月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提出,着力解决阻碍科技与经济结合的突出问题,推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促进上海的研发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社会发展优势。针对上海共性技术研发和服务功能缺失的现状,提出组建上海产业技术研究院。如果将科技创新比喻为一项4×100米接力赛,第一至第四棒分别是科学发现和机理验证、技术形成和原型实验、应用转化形成生产技术、产业化和商品化,则上海产业技术研究院定位为“第三棒”。上海产业技术研究院于2012年8月22日挂牌成立以后,通过实施创新伙伴计划、建立共性技术平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众创空间等措施,在智能交通、智能诊断、智能制造等多个领域与用户一起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了400余项科技成果实施转移和扩散,服务创业团队和企业500余家。
2015年5月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简称“科创22条”)中,将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作为五项体制机制创新之一,下放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简称“三权”下放),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归属研发团队所得比例不低于70%。同年11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5〕46号),作为“科创22条”的实施细则之一,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举措,基本覆盖了“科技十八条”所规定的政策举措。因“科技十八条”经延期一年后于2016年4月到期,该文件实际上取代了“科技十八条”。
为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经过两年的调研、起草和论证,2017年4月20日《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成果转化条例的起草过程既是学习并深入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过程,也是上海方方面面凝聚共识,共同化解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发现并疏通存在的各种显性和隐性的堵点,协调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同年5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7—2020)》,提出了四个方面15项任务。
在这一个阶段,每一项举措均有较强的针对性,通过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提高企业的成果转化能力和产业化实力;通过上海产业技术研究院的组建,打通从研究开发到商业化、产业化完整的科技创新链,补强其中的薄弱环节;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激发高校、科研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通过制订成果转化条例,将行之有效的做法固化下来。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仍然是政策的强力推动,不仅注重政策的连贯性,还注重政策创新,既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更注重体制机制创新,构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
综观改革开放以来的40年,尽管每个阶段的重点不同,改革的内容不同,但有以下几条是共同的:
一是始终将科技成果转化摆在上海市全局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位置,上海市历届市委市政府均高度重视并布局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着力将上海的科技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
二是始终注重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从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兼薪,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创办与发展,建立并发展技术市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区、创业投资、产业技术研究院,到将“三权”下放到高校、科研机构等,都是体制机制创新的范畴,并取得了积极成效;
三是始终注重抓住科技人员这个关键。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是科技成果转化中最具活力也是最重要的主体和要素。上海市历来注重激发并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通过允许兼职和离岗创业、鼓励科技人员有序流动,加强人才引进,实施职称评审的绿色通道,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与报酬比例等,让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名利双收;
四是始终注重规范引导科技成果转化。在韩琨案得到妥善处理以后,上海市有关部门就制订了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的暂行规定,以规范科技人员业余兼职活动。自那以后,上海市先后出台有关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市场、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地方性条例。这一系列的文件,使科技成果转化有章可循。
科技成果转化是国际性、世纪性难题,对它的探索是永无止境的,而且往往是老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会冒出来。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该阶段需要解决的难题。因此,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探索,一刻也不能停歇,必须抱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以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的时不我待精神,在前进中解决所存在的问题。
(本文节选自《上海科技成果转化40年》;作者吴寿仁博士,教授级高工,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党委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