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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的符号理性研究
《华东科技》     发布时间:2019-02-19 14:26:28.0    

科技类知识产权不仅是以法律形式表现的符号,同时也是基于法律符号之上的身份符号,两者共同作用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在科技类知识产权的形成过程中,科研人员的目的理性和价值理性交织共存,从身份上和法律上影响科技成果的转化过程。理顺国家法和民间规则的社会认同,反思知识产权价值理性和目的理性的有效平衡,有利于消弭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促进国家进步社会预期之间的紧张关系。


2015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颁布之后,中央和地方政府采取一系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和行动,但几年以来,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并没有达到促进国家和社会进步的社会预期。科技成果是指以市场应用为目标并对现实生产力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成果,其具体表现为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产品、工艺、材料等改进的各种技术方案。引自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处于逐步建立和不断强化的过程中,其理论和实践不时引起激烈争议,并在概念体系、权属性质等方面产生激烈的观念冲突。


知识产权理论研究中的符号学引入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转型过程中中国社会新旧观点的碰撞,知识产权制度引起了较大争议,其中以知识产权正当性及其存废的争论为巨。但是,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作为各国立法活动的基础,并从公法领域进入私法领域,却是普遍接受的观点。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即通过法律对特定主体的权利确定,由其在特定时间内享有技术垄断权利。从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来看,“知识产权为私权,是民法学界对知识产权属性的基本认识。知识产权是一种有别于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的知识财产所有权”。在WTO规则主导的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保护制度国际上的趋同化趋势,但中国在引入知识产权制度之初,却过分强调其对经济增长的正面促进作用。在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负面影响评价不足的前提下,引发了公众对知识产权法律一定程度上的“忠诚度”降低,对此即有研究者提出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的“合法性危机”问题。

产生于20世纪初西方哲学认识论上语言学转向中的“符号互动论”,自21世纪初以来逐步得到国内学界的关注。在索绪尔的结构主义方法论中,“能指”是符号使用主体通过符号指向的对象,“所指”是指主体所用符号的具体形式;把能指与所指结合在一起的过程就是符号化过程。巴尔特认为能指和所指是符号的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能指的性质与所指的性质大致呈现出相同的特点:它是一种纯相关物,不可将其定义与所指的定义分割开来”。在采用传统方法无法消解知识产权认同分歧的情况下,一些研究者将符号学方法运用到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之中,如《商标法的符号学分析》、《符号世界的发现与知识产权本体的建构》等均是这方面的研究成果。

基于符号互动论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符号论认为,据以确定产权的知识无非一种被概念化的过程,其符号形成的过程是按照特定的信息序列,通过特定的语言的组合。这种信息并非不按规则的、毫无逻辑次序的内部构造组合。正如昌家立关于知识本体的观点:“知识之所以为知识,在于其符号的组合能否反映一定的客体关系以及能否表征确定的意义;知识之所以被人们识辨,就在于它的符号能够把所指称的信息内容有序化。”作者大脑内部的思维规则,通过语言符号的排列和组合得以表述出来,作者对于知识符号的组合,以知识受众的有效辨识和运用为目标。在知识作为一种语言符号的前提下,将符号论引入到知识产权理论和实践之中进行相关问题的思考,具有独特的实践意义。


知识产权的法律符号和身份符号

科技成果转化是将具有应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进行转移、扩散或产品化的经济活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标的通常以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为标的,其具体形式又分为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活动。但是,由于过去几十年来科技成果转化尚存在制度上的障碍,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形成之初,并非以成果的产业应用为目标,而是在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数量“指挥棒”之下,将知识产权作为法律符号和身份符号而获得优势积累的。

“知识产权对象的价值确实在于反映信息。”科技成果中的知识信息在知识产权的形成过程中,以文字或图案上的有效组合,通过专利申请文书表现出来。作者将发明创造中的技术语言,以制度要求的文字描述,将一定区域内尚未为公众知悉的产品或方法以专利语言符号有序地呈现,从而达到法律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特点以及权利请求的描述要求。可见,知识产权中的“知识”固然是被概念化以及符号化的信息,但作者对符号的垄断性占有或者使用却是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的确认实现的。换句话说,知识产权符号是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表征权利的。十几年来,中国专利数量急剧增加并成为全球第一的专利数量大国,其中作为重要创新主体的高校所贡献的专利数量仅次于企业主体。在数量巨大的专利背后,科研人员出于科研项目绩效的目的,往往较少存在科技成果应用的动机。在以申请专利或取得专利权作为完成创新指标的前提下,知识产权的法律符号化得以产生。

身份认可是科研人员获得社会承认的一种手段。在知识产权法律符号化的同时,科学技术层面上的知识产权成为科研人员获得身份承认的一种手段。专利制度的本质在于,通过赋予权利人一定时间内的技术垄断换取科学技术在社会上的公开,从而从整体上促进国家创新能力的提升。对高校科研人员来说,以基础前沿的理论研究为基础产生的知识产权,可能无法达到现实应用和经济价值的目的,但科研人员却可以通过专利质量和数量的增长,获得赋予某种身份上的承认,比如专利的申请和授权数量,是科研人员获得职称职务晋升、学术名誉、社会荣誉等获得个人利益的一种方式。科研人员不仅通过国家专利法律制度,在获得了知识产权法律符号的同时,还以知识产权数量和类型的叠加,实现了社会承认的身份符号。

正是这个原因,科研人员在科学研究的现实场域中,较多地将知识产权用作项目完成和职称评审之需,换句话说,知识产权同时具有法律符号和身份符号两种功能。知识产权的身份符号性对科研人员具有个体身份意义,法律符号则赋予科研人员或其所在单位以学术或市场应用意义。不仅如此,知识产权的身份符号性和法律符号性交织促进并扭结互动,二者相互叠加共同促进知识产权符号化的发展进路。需要我们特别关注的是,知识产权的符号化固然具有促进科技进步的积极意义,但当两者叠加且不断强化达到一定程度时,知识产权制度之于科技创新乃至经济发展进步的正面影响作用,将会逐渐弱化,甚至质变到负面作用。


知识产权的价值理性和目的理性

在韦伯的理想化范畴内,包括法律规范在内的所有规范都应当运用于社会运动进而调整社会主体的实践行为。价值理性基于主体自觉的意识和内在的行动,目的理性主张主体主观认识对行动的引导。在现代性的市场科技时代,基于科技成果转化对于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知识产权的理性选择既重视价值理性,又关注目的理性。

以专利权为例,国家之所以授予特定申请人以专利权,其本质意义在于对科技成果权利人和公共利益的平衡。科研人员对专利成果的认识,固然立基于科学精神的追求和创造性活动的价值理性,其不仅体现在专利成果自身的权利属性,尤其体现在较之于过往成果对社会所具有的突出贡献和显著进步。与此同时,基于对科研人员原创性专利成果的持续开发行为,反映了商业利益的追求和社会贡献的选择。因此,商业主体通过专利属性的法律手段和技术操作,从而进行价值再创造的专利布局活动,提高专利技术的附加价值,同样是科研人员基于知识产权工具提高技术水平的价值理性行为。

知识产权的权利人通过法律符号获得权利,权利人本应是对此最为珍视的主体,但当知识产权被不当放弃的情形发生时,其目的理性就有意无意地表现出来。这里所谓的“不当放弃”,特指高校的科研人员在获得专利权利之后,并不以技术成果的法律保护为目标,而是在专利获取后所表现出的“放弃、再申请、再放弃”的循环现象。这种现象之所以发生,其原因在于国家将专利成果的数量作为判断某一主体创新能力的指标,由此刺激地方政府采取以财政资金资助专利申请或授权的政策。从某种意义上说,地方政府专利资助政策的实施,对提高社会对引自于西方的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水平,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刺激了专利数量的不当增长和“泡沫”的产生,这正是专利获取之后陷入循环申请的原因之一。

因此,科研人员在科学精神的理性指引下,利用知识产权符号确认其权属,呈现出价值理性的特点,而对于科技成果的工具主义态度,正是知识产权目的理性的表现形式。科研人员对科技知识产权的目的理性和价值理性同样是互动共生的,在当下科技创新的战略实践中,知识产权的价值理性或多或少存在异化的征象,这是值得特别注意的现象。


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创新的和谐互动

“产业范式”下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在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指导下,科技经费的投入、科技成果的转移以及各种促进成果转化的环境改善和行动措施,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特定的意义。无论是技术商品化的市场手段、专利权利的资产化措施,还是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手段,都是有利于推动中国科技创新的具体活动。在知识产权的符号化过程中,科研人员将专利权等科技成果更多地用来完成项目课题或职称评审之需,从而导致商业应用的科技成果更多地出现,由此导致其法律符号性和身份符号性交织并存,这正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无法达到促进经济增长和科技进步“政治预期”的重要原因,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知识产权的内涵之一在于其来源并反馈于科研人员的智力劳动,作为富有社会进步意义的科技价值和资源,通过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保障科研人员的发明创造性和科学精神的持续效果,应当是其价值理性和目的理性的正当法治基础。中国缺乏知识产权的历史基因,知识产权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未能实现对经济发展的促进,甚至具有知识产权法律移植的“递减效应”。在此过程中,某些科研人员或多或少利用职务成果自行创办企业,这固然从客观上对社会进步具有促进作用,也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局面的形成,但却是知识产权另一种工具理性的表现形式。

总体来说,作为法律符号的知识产权,科研人员的目的理性和价值理性的交织并存,法律符号和身份符号扭结共生,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家预期相矛盾。如今,知识产权成为愈发的重要内容,为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创新的和谐与互动,如何理顺存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国家法律和民间规则的关系,进而从“制度反思”的角度平衡知识产权的价值理性和目的理性,以及从“实践效应”上理顺知识产权法律符号和身份符号的关系,是当下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国家的转型发展和社会进步过程中,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思考的重要问题。


(本文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先进产业技术研究院律师、华东师范大学法社会学博士。本文为教育部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高校融入区域创新体系,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举措和路径研究”的部分成果,项目编号:2016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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