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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驶上科技成果转化的“快车道”?
《华东科技》     发布时间:2019-07-19 14:46:12.0    

吴寿仁  工学硕士,管理学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长期在科技部门工作,先后担任过珠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助理、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主任助理、上海杨浦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主任、《华东科技》杂志社主编、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体制改革与法规处处长,2016年3月起任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著有《科技成果转化疑解》(2018年)、《科技成果转化操作实务》(2016年)、《创新思维力》(2015年)、《创新知识基础》(2011年,上海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公需科培训教材)、《企业技术创新手册》(2008年)等专著11部,主编《上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成功案例》,编辑、参与编著的著作多部。



科技成果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

技术发明不等于技术创新,科技发明不等于科技成果转化。专利实施许可也不等于科技成果转化。专利实施许可只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途径之一。

(1)科技成果转移,也称技术转移。《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将技术转移定义为:“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技术转移是技术从供给方向需求方转移,即主体之间的转移。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将技术转移规定为:将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者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包括科技成果、信息、能力(统称技术成果)的转让、移植、引进、运用、交流和推广。这一规定对技术转移从两个方面作了延伸:一是对技术的概念作了延伸,将科技成果、信息和能力统称为技术成果,丰富了技术的内涵;二是对转移的概念作了延伸,技术转移包括技术转让、技术移植、技术引进、技术运用、技术交流和技术推广六种活动。《合同法》将技术转让分为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四种。技术移植是指将一个领域的技术原理、方法或成果引入另一个领域,或者同一领域的其他对象上,用以创造新的产物或者改进原有产物。技术移植法是一种重要发明创造技法。技术引进是指一个主体从其他主体获得先进适用技术的行为,主要指技术的跨国转移。技术运用是指根据生产、生活所需对现有技术加以利用。技术交流是指技术信息的互换,即一方将所知道的技术信息告诉不知道该信息的另一方。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进行技术普及与应用的活动。

技术转移主要强调知识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不区分权利的移转,不过一般涉及技术权利的转移,包括专利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又可根据许可方式的不同而分为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等多种方式。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一般不涉及权利的转移。

(2)科技成果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有时不加区分,有时虽加以区分,但认为科技成果转移包含科技成果转化,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科技成果转化是将科技成果的价值转移到相关的产品或服务中,即技术价值转化成经济价值,因而也属于转移。有的观点认为,科技成果转化相当于国际上通行的技术转移。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六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中,有四种是科技成果转移: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即科技成果的实施许可;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然而,上述四种转化方式只是科技成果的转化主体由科技成果的拥有人分别转移到科技成果的受让人、许可受让人、共同转化人和作价投资公司,科技成果的价值能否得到实现,还不得而知。所以说,科技成果转移只是科技成果的拥有人获得技术性收益的途径或方式,还不是实现科技成果经济价值的方式。

科技成果转化,强调科技成果经济价值的实现,重心是其经济价值的实现。所以转移与转化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转移是为了转化,即通过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转移,或者使用权转移,或者技术知识的交流,将科技成果转移到能够实施它的需求方进行实施。因此,转移与转化之间存在递进关系。

一般情况下,科技成果转化是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供给方向作为需求方的企业转移,并由需求方实现其经济价值。

(3)“四技服务”,通常被称为横向科研,它是以订单模式或者面向需求的科研模式进行,即企业提出需求,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组织力量进行研发,研发成果达到企业要求的,转移到企业。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为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服务,是基于其科技成果,或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而积累的科学技术知识,属于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将其纳入科技成果转化,有助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社会提供服务。


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因素

影响或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的因素比较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国资管理、财政管理、人才管理、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市场监管等方面衔接配套仍然不够。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以后,相关管理制度在进行调整或改革,调整到位的,会极大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但如果调整不到位,则会制约科技成果转化。例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进行可行性论证、资产评估、在财务会计报告上充分披露、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接受财政部门的检查、进行资产统计与信息报告等,甚至要履行保值增值义务。这一系列工作,足以让人心生退意。在工商登记方面,《公司法》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配套仍需加强,以便从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奖励和报酬,能够便捷地登记在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名下。

二是应用性科技项目在立项之前对相关知识产权的战略分析与布局管理不够充分,导致科技成果质量不高,转化价值较小。加之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分析评议不充分,对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缺乏应对之策,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去化解,导致科技成果因质量不高而无法转化。对于投资较大的应用类科技项目,不仅在立项前要做好相关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在研发过程中也要及时进行知识产权的跟踪和预警工作,以便根据预警情况调整研发路线或方案。

三是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不足、投入结构不合理。尽管在应用性科技项目立项中,项目管理部门要求项目申请单位自筹资金进行匹配,但往往没有足额匹配,导致研发投入不足,影响科技成果的质量。同时,没有充分发挥商业银行信贷、创业风险投资等作用,导致科技成果转化的投资不足。另外,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惠及面窄,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体现得不够。

四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小试、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和工程化开发平台仍不完善,服务能力也不强,专业化、市场化服务机构和人才缺乏等问题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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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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