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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华东科技》     发布时间:2019-12-20 09:37:00.0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可以将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科技资源丰富的优势、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研发优势和企业家对市场需求敏锐的优势,通过组建新的企业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各自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这一合作模式,改变了横向科研课题的传统合作模式。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拥有丰富的科技资源,包括人才、技术、科研仪器设施、科技文献,以及在读的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等。通过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成为企业的股东,上述资源都可向企业开放,企业也有使用这些资源的便利条件,进而为开展科技创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奠定较好的基础。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一般具有前沿的科学知识,较高的科研水平,对专业技术领域更熟悉,比企业看得更远一些、更准确一些、更全面一些,能够提出一些原创性的东西。科研人员通过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从单位取得的股权中获得一定比例的股权奖励,成为企业的股东,其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将大大提高,并融入企业的经营发展和技术创新。科技人员不仅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也是企业科技研发的主体,能够研制出较好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就会大大提高。大量的事实证明,科研人员成为企业的股东,他们的责任心和主动性更强,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也会相应提高。所以,企业家在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洽谈合作时,一般都会要求科研人员参股,成为企业的真正股东。因为企业家认识到,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还离不开科研人员的全程参与,需要科研人员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技术问题。科研人员只有成为股东,与企业家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才能全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参与新产品开发,企业家才会放心投资。否则,企业家宁愿放弃合作。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规定,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作价投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操作实务的要求,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分以下几步进行:

(一)明确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即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项工艺流程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包括产品的设计与配方、生产过程的工艺方法等。该成果应当比现有技术更具新颖性、创造性和先进性,具有较大的市场价值。该成果包括哪些知识产权?由多少项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构成?

(二)作价投资的方式,即以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出资,这一点应当明确。国家有关财税政策文件规定,要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必须以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当然,也可以技术秘密、技术能力等作价投资,但这些投资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投资者一般会要求科技成果持有单位以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作价出资。以科技成果在某一领域或某一区域的独占实施许可权,虽然具有经济价值,从理论上讲也可以作价投资,但实操中不建议这样做。

(三)评估作价。出资各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对作价出资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估,确定作价出资的金额,并折算成新的公司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尽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第四十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但根据《公司法》规定,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还是要进行资产评估。

(四)签订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协议,包括标的科技成果、投资方式、评估作价的金额及折算的股权或出资比例、约定的保密条款、后续改进及其归属、因技术价值调整而产生的利益变化的约定、增资扩股的约定、违约责任等。科技成果的价值在于其独有的创造性,研究开发很困难而复制却非常容易,投资各方应当约定好保密条款。

(五)办理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

(六)办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科技成果的价值往往看不准,高估或低估的可能性很大,一项不被看好的科技成果有可能成为新公司的摇钱树,而普遍看好的科技成果却远没达到预期的效果。为公平起见,投资各方应当对此有一个约定,共进共退。或者,根据科技成果的实施进展情况兑现股权或者分享利益。例如,某公司与技术方约定,当科技成果实施达到某一阶段目标时,兑现一部分股权或者出资比例。

科技成果的价值具有较大的弹性,与资金所做的贡献不成比例,为避免公司增资扩股而稀释科技成果的股权比例,各方可以约定,科技成果所占的出资比例保持不变,或者股份在总股份中的比例保持不变。例如,某大学与企业约定,在公司的增资扩股中,科技成果作价出资折算的出资比例保持不变。但这一约定应当公平合理。要做到公平合理,就应当附带一些条件。当成果价值超预期时,可以附加奖励条款。当成果转化与预期相差较大时,可以约定相应的处理办法。

为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不论什么合同,违约条款都是必备条款,其价值在于增加合作各方的违约成本,促使各方严格遵守约定。

实践中,有的企业为了与高等院校进行合作,事先确定高等院校的出资比例或者股份,企业看重的是高校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科研仪器设备、科技文献,以及高校这块招牌,并不在乎高校以什么成果作价入股,而高校却为以什么成果作价出资头痛不已。如果不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就不能适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对此,高校应当实事求是,不能张冠李戴,顾此失彼。

相反,高校院所有好的成果,因成熟度不高,离市场应用仍有一段距离,企业往往不肯贸然投资。这就要求高校院所不断完善成果,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做出原型机,取得有关证书等。在这种情况下,高校院所和企业可以加强合作,共同投资,进一步研发,使科技成果不断完善,更加成熟,进而达到可以进行投资的程度。从中也可以看出,以产学研结合方式进行研究开发,并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是一条有效的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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