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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办法
《华东科技》     发布时间:2021-01-19 13:51:05.0    

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要充分体现科技成果的研发与投资之间的利益关系,也要充分体现对科技人员创造性劳动的尊重和保障,使科技人员实现名利双收。

1.科技成果权益分配。从科技成果的投资者与研发者两个因素来看,科技成果及其转化的权益分配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投资者与研发者重合,即自主研发模式。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及其转化的权益归其投资者与研发者所有,包括企业进行的自主研发和科研人员的非职务研发。

二是投资者与研发者分开,即委托研发模式。委托研发的科技成果可以归投资者(即委托方)享有,也可以归研发者(即受托方)享有,也可以归投资者与研发者共有。《合同法》规定,委托方(即投资者)与受托方(即研发者)对科技成果的归属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归受托方享有,但委托方有无偿实施权。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归科技成果持有人,即谁持有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归谁享有,另外约定的除外。

三是共同投资且共同开发,即合作研发模式。《合同法》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之间、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对技术成果或发明创造的归属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由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同享有,技术秘密权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上述三种情形中无论哪一种,都是由科技人员完成科技成果,科技人员的权益都要得到充分尊重。

2.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一般来说,谁拥有成果,谁就有权进行转化,但对于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完成的成果的实施权,应依照《合同法》规定执行。

对于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实施权,《合同法》规定了三种情形:

一是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而且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二是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且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是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且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上述三种情形是依照《合同法》规定对专利实施权的安排,但科技人员的收益分配由科技人员所在单位作出安排。单位有收益的,应当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给予科技人员奖酬金。

3.后续改进成果的归属。后续改进取得的技术成果的归属,有约定依照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谁改进归谁所有。

根据《合同法》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二是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后续改进成果活动属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单位对后续改进成果及其转化的奖酬金分配,适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

4.合作转化科技成果的权益分配。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条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该怎么约定?当然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合作条件、合作目标的实现,以及投入情况等,按照贡献与收益相匹配原则,合理分配各自的权益。合同未作约定的,合作转化的权益,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是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其他合作方无权享有。这种情形不是创新活动,只是常规性技术活动,即对科技成果进行应用、推广。

二是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即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这种情形的合作转化活动属于创新活动,创新成果是共同创造的。

三是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因归各方共有,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四是合作转化中产生的技术秘密,也是科技成果的一种表现形式,归合作各方共有,各方都有保密义务。

上述四种情形也是合作转化科技成果的各方约定各自权益的参考标准。

在科技成果合作转化中,一般常见的合作多为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之间的合作(即产学研合作),企业一方具有实施科技成果的条件,并承担了产业化风险,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是成果的研发者,并承担了研发风险。产学研合作使科技成果的研发风险和产业化风险都由合作各方承担,从交易关系变成利益分享、风险分担的关系,因而更有利于成果转化。如果仅规定高校院所可以分享成果权益,但因没有实施成果转化的能力而得不到实施收益,因此仅规定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并不能保障研究开发机构、高校院所的利益。研究开发机构、高校院所也应该有处置其所拥有权益部分的权利,包括将其许可给其他方实施。若企业方不同意研究开发机构、高校院所这么做,那就必须将实施该成果所获收益按各方所占比例进行分配,以保障其应得权益。

5.申请国家资助项目的成果归属。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申请各级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所取得成果的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单位,即项目承担单位享有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政府投入的财政科技经费是无偿资助,不再分享成果知识产权,但涉及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上述列出了科技成果权益分配的五种情况。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属清晰,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提。无论是科技研发还是科技成果转化,都应当约定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的归属清晰了,权益分配明确了,相关各方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各方的积极性就能够充分发挥出来,从而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

同时,除科技人员非职务成果外,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并取得收益的,应当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给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奖酬金。

从上述分析可看出,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科技成果的研发方与投资方之间的权益分配;二是单位与科技人员之间的权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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