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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科创”给上海哪些启示?
《华东科技》     发布时间:2021-01-21 13:37:16.0    

今年上海两会期间,《关于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的建议》提案中写道,中国的发明专利数量已连续八年世界第一,但科技成果转换率不到30%,仅是发达国家的一半不到。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实现其价值属性,才能拉动经济和就业。

当前,以知识经济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已成为全球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科技成果扩散、流动、共享、应用,是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实现科技经济紧密对接、建设产学研深度融合体系必不可少的环节,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为科创中心,上海自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科技成果转化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历程,不断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的进步。那么,上海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做了哪些努力?


优化政策,释放活力

科技成果转化始终摆在上海市全局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位置,多年来,上海着力将科技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

在体制机制改革方面,从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兼薪,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创办与发展,建立并发展技术市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区、创业投资、产业技术研究院,到将“三权”下放到高校、科研机构等,都是体制机制创新的范畴,并取得了积极成效。

2017年,上海施行一项《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这是上海首部科技成果转化的地方性立法,以此刺激大量沉淀于高校院所的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推动科创中心建设。

其中明确,高校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处置权、分配权、收益权,可自主决定采用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允许将70%以上的转化收益奖励给研发人员、成果转化人员,个人因成果转化获得股权奖励时,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论对于高校、企业,还是科研人员个人,该条例的出台都将促进对科研的积极性。

今年1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下称“《条例》”),并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上海“五个中心”建设法治保障框架基本形成。

此前,科改“25条”已形成10余个配套政策,在解决科研经费管理、政府采购、出国管理、职称评价、绩效工资等方面的问题上正发挥积极效果。此外,上海市还首批选取20个基础研究项目在全国率先开展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

此次《条例》将创新主体放在了重要位置,提出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创新主体积极参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作为科技创新的关键,如何为人才营造更好的环境也是重点之一。根据《条例》,上海市优化了对各类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机制,对创新能力突出、创新成果显著的科技创新人才给予持续稳定支持;完善科技创新人才梯度培养机制,建立健全对青年人才普惠性支持措施,加大对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选拔资助力度。

近年来,上海大力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并通过激发企业创新主体活力,营造吸引高科技成果落地的生态环境、推动创新创业载体转型升级等一系列举措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步伐”。数据显示,2019年已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669项,比上年同期增长近30%,为上海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


企业、孵化器实现“互促循环”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培育科技企业和科技企业家的有效载体,进而达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目的。上海第一家孵化器“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成立于1988年,随后,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器大致经历了两个大的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1995年以前的初创期;第二阶段是 1996年以来的快速发展期。

这主要是基于两方面,一方面是基于孵化器的数量增加;另一方面是基于孵化器的规模不断扩大,而且规模扩大的速度远大于数量增加的速度。不断增长的创业需求和孵化器具有未被充分利用的孵化资源是推动孵化器快速发展的根本动力。

上海的孵化器主要分为高科技园区创业中心、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市区两级政府科技部门创办的企业孵化器、专业技术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上海国际企业孵化器和衍生孵化器七类。

以高科技园区创业中心为例,这是高科技园区创办的、为培育园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共享服务的创业服务机构。它是科技园区创新体系的核心,是科技园区的重要项目源,使科技园区在内部形成从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到产业化的一个完整的产业链条。上海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六园,每一个园区都设立了创业中心。由于各科技园区实行总公司制,其创业中心实行二级公司的运行机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但是大多数园区创业中心不仅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往往还服务于整个园区的企业。

由于孵化器为新创企业提供了局部优化的成长环境,形成了孵化器与科技创业相互促进的良好循环,孵化器的建设刺激了创业需求,而不断增长的创业需求又促进了孵化器的快速发展。


德国科创“启示录”

德国蓬勃的创新力,与其分工明确、统筹互补、高效运作的多层次科研体系密不可分,这对我国科创有着重要启示。

首先,政府引导和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针对不同领域和环节制定不同层次的创新支持政策,打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同时政府充分尊重自由市场的竞争,不对运营环节过多干涉,以企业自主经营方式解决公共需求。

其次,着力培养与企业创新相适应的人才体系。我国高技能人才匮乏的原因,一部分是由于在劳动用工、人才选拔中存在片面追求学历而轻视技能的现象。追求效益与效率是人才观的基石,生产率标准是人才观的唯一标准,能力为本是人才观的核心内容,凡是有熟练的职业技能,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内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率的劳动者都应是人才,都是社会的宝贵财富。因此,应调整人才思路,广泛宣传新的人才观,变“学历本位”为“能力本位”,树立只要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能进行创造性劳动,都是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人才的观念。

此外,各类科研机构与大学有机融合成为协同创新的重要推动力。例如弗朗霍夫协会所属的研究所就都设立于德国的大学之中,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高校的科技资源,从而降低了项目研发成本,另一方面,研究人员也可以直接参与所在高校的教学和人才培养,实现教学相长。中国的研究型大学也可以加强与研究机构的融合,以更好地开展前瞻性的研究工作,各方实现资源互补,更好地推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提高持续创新的活力。

最后,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过程中,政府打造基础设施等间接支持,提供资金引导和资源导向,同时通过市场化的公司运营主体充分发挥其在创新链中的作用,消除创新生态建设中的体制障碍,使政府、平台化运营中心、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都能有效发挥自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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