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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转基因,让我们做一个“中间派”
《华东科技》     发布时间:2014-05-26 13:25:02.0    

中国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先生面对转基因争议时,曾经自称为“中间派”。

“转基因有两派,一个是反对派,一个是赞成派,我是中间派,因为反对派和赞成派都很有道理。”他分析说,“反对派的道理在于转基因抗病抗虫的功能来自于毒蛋白基因,虫吃了是要死的,人吃了怎么办?会不会威胁健康?”赞成派也有站得住的理由,“他们解释说,昆虫的死亡是因为气孔闭塞了,但这跟人的消化道完全是两码事。”

即使袁隆平对转基因的普及仍存有疑虑,但他也表示,“从科学的角度,转基因是发展方向,不能一概而论。现在我们正在把玉米的基因转到水稻上来,提高水稻的光合效应,这样的转基因有什么问题?一点问题都没有。”

而他所坚信的,则是“没有亲自实验过,也就没有发言权,所以不要轻易地肯定或否定,也不要猜测和推论,要用事实说话。”

如今,全球四大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比例,大豆和棉花是81%,而玉米已超过1/3,转基因油菜则接近1/3。

不论我们愿不愿相信,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转基因技术渐渐成为农业科技发展的必然,而转基因食品也将陆续降临我们的餐桌。既然如此,也正如袁隆平所说,如果公众站在中立的角度,科学地认识转基因这项技术,转基因也便不那么可怕。

而任何时候,当公众面对未知感到恐惧时,科学界与政府需要做的,便是持之以恒的实验、研究,以及政府的法律约束、行政监管,以确保公众具有对转基因技术及其食品的完整知情权。如此,才能使转基因从妖魔化的另一端回归正常的形态。


对转基因食品应标识

有很多人只知转基因一词,对其涵义则是一知半解。其实,转基因只是育种产业下面的一个普通的技术。技术不能用好坏来形容,而是要看其为我们带来了什么。简单的说,转基因技术是将某种生物中含有遗传信息的DNA片段转入另一种生物中,经过基因重组,使这种遗传信息在另一种生物中得到表达。

可以说,发展转基因技术,既有对粮食产量与人口数量间矛盾的缓解,亦有通过优质基因提取,创造新的优质物种的追求,而这是其他育种方法所做不到的。

上海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翁新楚教授告诉《华东科技》记者:“转基因技术有几种,目标是不一样的。一种是提高产量,第二种是防治病虫害,第三种则是抗干旱、抗盐碱的。”

尽管学界对于转基因食品的优劣持谨慎态度,但是耸人听闻也并不可取,而关键,即是公众对转基因食品能够有所选择。因此,对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则刻不容缓。

据中国农科院生物技术研究所原所长、博士生导师黄大昉介绍,早在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转基因安全管理条例》就为我国建立了转基因产品的标识制度,主要目的就是给老百姓一个知情权和选择权。

中国对转基因产品标识实施的是零阈值,就是说,凡是含有转基因成分,只要检测出来就要有标识。而世界各国对转基因标识的做法也各有不同,比如韩国是3%,即转基因作物原料超过3%要标识。欧盟则是0.9%,并要求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实行代码跟踪管理。

美国对食品安全的管理由FDA负责,对食品标识的总原则是“真实、不误导”,要求标识食品的成份、营养组成、过敏性等。他们认为不应将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特殊食品,进行特别标识。因此,美国对转基因食品采取自由标识的态度,就是可标识也可不标识,但是美国另有一条法律规定,不允许商家为了商业利益标识转基因或非转基因。

目前我国有一些商家为了商业利益的需要,钻了法律的漏洞,大肆宣扬自己的产品是非转基因,似乎只有非转基因才是安全的、高品质的,结果误导了消费者,造成了一些认识上的混乱。

标识转基因只是为了便于公众选择,而不能成为赢取商业利益的暗示和引导。反观日本,日本从2001年4月开始对转基因食品实行标识,也是基于为消费者提供“知情权”和“选择权”。其基本做法是由管理部门每年提出应该标识的食品种类的清单。对于转基因的DNA或蛋白质可被检测到、所用的转基因作物原料在该食品中为3种最大量成份之一、且转基因作物原料重量超过5%的食品(如豆腐、豆奶、煮熟的大豆、玉米点心等),应作标识。反之,如果DNA/蛋白质不能被检测到、或在所用原料中不为3种最大量成份之一、或在重量上达不到5%(如油、酱油、玉米糖、马铃薯制品等),则不必标识。


监督体系与法规的完善

对转基因作物安全性的管理也从一开始就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从事转基因研究和开发的国家各自均有比较完善的、以科学为基础的管理规则,这些制度的建立对转基因的研究和开发的健康而有序地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我国在对转基因作物的管理上,已颁布和正在制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转基因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农业转基因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不过,相对先进国家的管理体系,我国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据悉,美国对转基因作物的管理体系最为完善。而管理体系最基层的是各研究单位的生物安全委员会,其责任是监测各单位在生物研究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保障研究工作遵守生物安全的程序。

中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归纳起来有4个层面。一是由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卫生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7个部门联合组成的部际联席会;二是设在农业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三是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在小组指导下工作;四是县以上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

另一方面,与我国飞速前进的生物技术相比,我国在转基因生物安全方面的法规建设却相对迟缓。综合来看,目前中国转基因作物安全的管理主要存在着三方面的不足。

首先,管理权限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表面上看,我国的生物安全立法门类齐全,体系完整,但是随着转基因生物技术产业化的普遍性,在很多领域必然有不同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管理,而其管理权的依据来源于各自的部门规章文件,因此权限的冲突必然出现。

其次,立法原则不统一。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文件间存在着立法原则的冲突。如卫生部1990年颁布的《人用重组DNA制品质量控制要点》和1995年颁布并生效至今的《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这两部规章对生物技术的基本管理政策与美国联邦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所采纳的“基于产品”的立场相类似。而2002年农业部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制定颁布的配套规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显然又采取了“基于过程”的立场。

另外,公共参与原则体现也不足。建立适宜的公众参与机制可以使社会公众成为生物安全监督的重要力量。对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储运、加工、释放、使用、废弃物处理和越境转移等方面的监管意义重大。而目前我国的相关立法中很少考虑社会公众生物知识水平的差异和重要性,没有建立充分的公众参与机制。

由于转基因技术本身的诱惑力以及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估和防范体系的完善,转基因技术在生物、医药、化工和农业等领域的广泛运用,将是一个不可阻挡的潮流。而对政府与科学界来说,如何把转基因技术控制在牢笼里,使其在正常的轨道上发展,则是一个深远且持久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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