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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企业的负责任创新路径探索
《华东科技》     发布时间:2021-10-12 10:40:04.0    

摘要:互联网是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关键变量之一,以不可逆转之势改变着人类社会。作为社会发展新的驱动力,数据和人工智能让互联网平台和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新经济企业吸引了大量用户,积淀了海量信息,拥有对社会资源的整合调配能力,具有很强的“公共品”属性,这与企业建构之初的盈利目的存在价值取向差异,如何对技术如何进行辨别和反思,对技术发展“向善”进行规制和引导,让创新守住“公序良俗”,在快速发展的社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互联网为基:新经济企业的争议和共识

互联网在技术层面让电脑与电脑之间有了联系,物理层面就是使用TCP/IP通信协议的计算机相互联结而成的网络。TCP/IP协议是斯坦福大学的文顿•瑟夫和ARPA的罗伯特•凯恩提出的,互联网的核心价值观即基于TCP/IP协议:无限扩张理念、路径灵活、没有中心化控制。互联网的本质决定了互联网的特征:自由和平等、去中心化、共享、爆发性传播等。计算机作为显示终端,将收到的指令通过计算和执行组成可以被人类理解的信息,包括文字、颜色、温度等。信息的传播由点对点变成点对面,效率和范围都大大提高,成本却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互联网平台的作用包括信息发布、信息交互、信息利用和交易,是基于去中心化思维创设更宏大的中心化平台。个体智慧不再是孤立的生产要素,而成为社交网络中的直接生产力 。在传统时代经常被忽视的小众需求,在互联网的大环境下实现了“自主配对”的可能。以专车软件为例,它并不只是“通过互联网找寻出租车”,它的模式是将社会中更多的闲散车辆集中起来,成为商品资源进入商业流程,增加了供给,供求之间的关联变得极为紧密。

互联网上的每个行为都会被记录下来,个人变得越来越透明,用户即为数据点,与平台的每次交互,都被算法捕捉,数据汇聚成大数据海洋,作为生产要素推动产业智能化、经济运行高效化,现代社会知识生产、经济生产力、政治、军事权力等都已经被信息化范式所深深转化,个人信息自动化分析深深嵌入我们日常生活之中。如果采集数据者的目的没有转向,用户的需求和弱点都被掌握,平台“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定”进行的诱导控制变得更为隐秘,将引发用户对信息茧房、大数据杀熟等的担忧。而且互联网能够最大化地让流量转化为权力,这刺激着产出者在违法的边缘试探,如果没有规制,他们就会像资本追逐利润一样追逐流量。

互联网已经成为全球技术、服务、业态和商业模式创新最活跃的领域,但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新经济企业仍引发了很多争议。互联网的原初架构导致了平台企业最开始的无序竞争,对这一趋势进行治理,不仅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率,更是为了限制架构整合和人的异化。正如熊彼特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中所说的,当一个企业变大后,其官僚属性就会增加,而企业家精神就会衰退,这种变化将不利于创新的进行。“超级平台”往往也是科技巨头,拥有用户数据、流量入口,日益成为经济中的垄断者,在各个市场上占据了巨大的市场份额,并采取各种方法排除、限制竞争,打击竞争对手、剥削消费者,甚至用各种方法消灭潜在的竞争威胁。


责任为谁而负:企业的价值和外部约束

企业及其股东的利益是社会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仅以追逐其利益为目的的自由竞争环境下势必产生大企业掠夺市场、掠夺资源的现象,这与实现社会共同繁荣的初衷相悖,需要从制度层面对原有体制进行修正。

在传统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中,经历了发达国家的产业转移和反血汗工厂运动等,企业社会责任被广义理解为通过与利益相关方合作共同促进社会福利的行为。包括:公平对待每个股东;重视雇员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建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改善服务,促进社区发展;关心社会发展,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等。一些跨国公司自己制定了相应的社会准则,不仅解决了社会问题,也为旨在解决社会问题的产品创造了商业机会。

1991年,美国学者阿奇•罗尔在《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关于组织利益相关方的道德管理》一文中正式提出了企业责任的金字塔模型。卡罗尔首先将利润的创造界定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认为实现盈利是企业确保生存并进而履行其他责任的必要前提;在此基础上,为了满足股东、消费者、企业及社区对企业的基本期望,企业还应负担伦理责任,即有义务使自己的运营行为符合正当、公平的伦理要求。慈善责任则是企业可以选择承担用以提高公众好感度的非硬性规定。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维护和推进交易的唯一必要条件,法律制度通过提供合约的执行机制使劳动分工和交易得以进行。如果说传统法律的最大目的是对抗政治权力的扩张,现代法律则很大程度是为了对抗经济、科学、技术系统的过度理性化。除了劳工、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的立法外,20世纪8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思潮开始具体化为合规化运动,朝着责任立法迈出关键一步,但法律对于企业的具体责任,只是作为一种理念倡导,而非具体化的约束。非政府组织也积极参与到了社会责任制度化的过程中来。目前社会责任的国际通行标准包括SA8000、ISO26000等,不少独立的第三方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标准,在禁止童工、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工会权力、推动节能减排等领域作出巨大贡献。

“负责任创新”是欧盟委员会在“地平线2020框架计划”中提出的,强调建立一个开放、互动与透明的创新过程,创新行为主体与社会行动者共同承担责任,以将科技进步合理嵌入社会发展演进中。“地平线2020”之后,从2021年起执行的新计划叫作“地平线欧洲”,“负责任创新”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开放科学”,其终极目的是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


如何促进创新:多元治理路径探索

2010年,甲骨文起诉谷歌,因为谷歌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使用Java作为Android系统的基础, 2021年美国最高法院以6∶2作出判决:谷歌并未侵权。法官判案理由是如何能促进创新。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在判决书当中特别表示,谷歌所复制的只是“允许用户将其才智放在一个新的并且有变革的程序当中时所需要的部分”:“对于谷歌使用Sun Java API的一部分来创建便于程序开发者使用的新平台而言,这符合版权本身的基本宪法目标——‘创造性的进步’原则。”

“伟大的事业都基于创新。”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科技创新进入空前密集活跃的时期,带来一系列深刻变化。科技创新活动的确可能为社会带来潜在的负外部性影响,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持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创造价值是最大化实现。监管部门对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态度从强调消费者福利过渡到保护市场竞争,鼓励更有利于人类福祉的创新。新经济企业的负责任创新需要发挥各主体在治理上的最佳优势。

一是政府部门要从顶层设计角度加强网络行为的立法和执法,进一步提高互联网行业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出台的时效性,处理好强化监管与促进创新的关系,以制度治理为手段,完善相关法律法规。2021年4月29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就对新技术的管理有所相同,体现了各新技术的特性,例如:对自动化决策的要求,强调了知情与公平;对公共场所图像采集的管理,则突出了使用目的和对外提供限制;而对人脸识别和人工智能应用,则由于技术尚未成熟,仅仅是进行了前瞻性规定,将监管要求留到了以后出台的管理性文件当中。

二是行业组织需要加强引导,推动行业社会责任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专业机构需要积极促进互联网社会责任生态系统建设,制定客观、明确、普适的评估体系,推动新经济企业科学履责。建立平台、商家、消费者的诚信数据库等,让社会大众监督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电气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发布的第2版《人工智能设计的伦理准则》白皮书指出:“自主与智能系统不应只是实现功能性目标和解决技术问题,而是应造福人类。只有如此,才能使人与技术之间建立更高层级的信任,这是在人类日常生活中卓有成效地普遍使用这些系统的前提。”

三是新经济企业作为履责主体,应当积极回应利益相关方的关切与诉求。作为信息交汇的中心,要做好问题的甄别和分类工作,明确各合作方的“进入-退出”机制、责任追溯机制和奖惩机制,通过实名制等方式加强源头管控 。同时,要设立“常态问题处理机制”和“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加强防范与监管力度。厘清各个主体的治理重点和边界。

在新冠肺炎疫情这场严重的公共卫生危机中,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新经济企业挺身而出,以科技助力疫情精准防控,为宅家避疫的人民群众雪中送炭,保障了社会正常运转。

新经济企业的健康运营需要各利益相关方的共同努力,由“个体语境下的企业单边治理”“群体语境下的行业多边治理”进阶到“平台语境下的社会协同治理”,形成协同合作的治理网络。让负责任创新成为技术发展的助推力和航向标,新经济企业真正成为引领社会变革和人类发展的伟大企业。


( 本文作者就职于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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