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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电子商务征税?
《华东科技》     发布时间:2014-05-26 14:01:59.0    

科技进步对人类的生产、生活的深刻影响往往是始料未及的。作为21世纪人类最伟大的科技创新,互联网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改变人类的生存状态,在应对和适应网络时代政治经济文化变革的过程中,制度与法律更新总是跟不上技术突飞猛进的脚步,成为永远的追随者。

电子商务无疑是这场变革中的一个主角。第31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称,中国网民已达5.64亿人;2012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截止到2012年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7.85万亿,同比增长30.83%。其中,B2B电子商务交易额达6.25万亿,同比增长27%。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3205亿元,同比增长64.7%。

2013年初,一场由电子商务企业间竞争引发的舆论大战,将电子商务税收这一极具专业性的议题推向了全民讨论。2013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苏宁云商董事长张近东提出建议,应该对B2C加强征税。

刚刚卸任阿里巴巴CEO的马云称,并不反对对电商征税,但目前94%的淘宝卖家营业额在24万元人民币以下,大多数不在征税的范围之内。满足缴税条件的商家,已经在线下开始缴税。若现在对个人网店强行征税,会打击微型经济的积极性。在众多电商大佬和舆论领袖的参与下,电子商务课税由一个行业问题逐渐演化成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

网店全面征税只是时间、技术问题

从根本上讲,当前中国电子商务征税与否的种种论述与美国、欧盟的电商争议并不处于同一个层面,发达国家已经走过了中国电商口水战所激辩议题背后的发展初级阶段。张近东提出的征税建议并非什么新的“电商税”,而是要求税务行政机关加强对电子商务行业特别是C2C领域的税收征管。正如马云所言,94%的淘宝卖家营业额在24万元人民币以下,大多数不在征税的范围之内。这里的24万之说是来源于现行增值税与营业税起征点为每月销售额或营业额5000-20000元,即年营业额低于24万的个体工商户无须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大量个人网店商家并未进行税务登记,也不开具发票,造成流转税税款流失。但从理论上讲,即使这些个人网店商家年营业额低于24万仍需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缴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的所得税。由于缺乏代扣代缴机制和个人所得税申报意识尚弱,网店这部分所得税也基本没有缴纳。正是因为流转税和所得税两大税种都对电子商务行业网开一面,类似苏宁、京东这样的大型零售商才会要求加强对中小网店特别是在C2C模式下的征缴力度。

马云和阿里巴巴发表声明称不反对电商征税,但反对在现在征税,理由是淘宝汇集了年轻人的梦想,不应在草创阶段予以扼杀。马云认为,尽管目前国家没有收税,网商也要把税款放在一边,不纳税只是一个奖励、红利。这类言论反映出市场人士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极深的误解。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模式一样,符合课税要素就应当征税,这是世界潮流。当前没有在流转税和所得税环节对中小商户征税的原因并非政府的奖励或红利,而是囿于现实条件和征收成本,税务机关征收力度不到位。将现行电商税收政策理解为奖励或红利的思维暗藏着巨大的社会风险。
早在2007年,被誉为我国网络交易逃税第一案的“彤彤屋”案就曾引起关注。公司职员张某从公司的名义在淘宝上注册了一个虚拟店铺,后来又以个人身份在淘宝网上建立了“彤彤屋”个人店铺进行交易,专卖婴幼儿用品,半年多的时间,“彤彤屋”共销售了价值280多万元的商品,但是从不开具发票也不记账,从2006年6月至12月销售的货物,含税金额人民币289.5万余元,不含税销售金额人民币 278.4万余元,经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税务核定,该公司偷逃税款多达11万多元,最终2007年7月,上海市普陀区法院以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可见,不论是B2C还是C2C模式,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经营电子商务,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税务风险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始终高悬。网店全面征税只是时间问题、技术问题,而不是征不征、为什么征的问题。从电子商务课税的世界潮流来看,没有一个国家对于类似B2C和C2C模式免税,这是源于税收中性原则,相似的交易行为应当得到相似的税法对待。至于中小企业税收负担的考量,现行税法体系中已有安排,比如说马云所言24万以下不交税就是对于个体工商户的保护措施,如何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在公平的税收环境中生存、发展是一个整体性问题,与电子商务并无直接关联。


中国电子商务课税的误区与问题

那么,中国电子商务税收真正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首先是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资格认证。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商业形态发生了变化,并不是所有的经营者都有经营实体,往往依靠主机或服务器就可以实现全部的交易,不需要传统经营实体所依靠的场所、生产设备等有形资产,具有虚拟性,因此也很难获取交易对手真实可靠的详细信息。由于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前这一领域处于监管的空白。随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实施,相关经营主体必须先取得税务登记号然后才能在相关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也由于逐渐步入正轨,同时这也为加强交易安全提供了保障。

其次是加强与支付平台的税务合作。电子商务的交易流程的跟踪最关键的是资金流向。广泛应用的支付系统是在线电子商务得以进行的基础,可以考虑由金融机构对交易资金进行税款的划扣,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税款扣缴的资料。除此之外,新实施的《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也有利于网络交易的税收征管。

第三,可以借鉴法国和日本的经验,在税务机关成立专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部门,辅之以专业技术人才和设备加强税收监管。

最后,针对跨国电子商务的新现象制定有效的税收政策。例如,苹果公司目前正在筹划将一部分服务器搬至北京,此后国内用户从苹果公司AppStore应用商店下载手机应用程序速度有望加快。那么,针对国内用户下载AppStore的付费软件,中国政府就可以根据欧盟和OECD组织所提出的消费地原则对苹果公司销售的APP软件这一无形产品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欧盟:确立电子商务课税的基本原则

欧盟2002年通过决议,对境外公司通过互联网向欧盟15个成员国出售计算机软件、游戏软件等商品和提供网上下载音乐等服务征收增值税。2003年关于电子商务增值税法令的解释性文件正式生效,该决议的内容包括:只对年销售额在10万欧元以上的非成员国公司征税;非成员国公司只需在单个欧盟成员国登记即可,按登记国或国籍国的增值税税率缴税。

2008年2月,欧盟成员国通过了增值税改革方案,与2003年的方案相比,该方案有以下变化,首先是对电子商务的课税权由内容提供商注册地转为服务实际消费的国家;其次,为了协调欧盟内部不同国家的税收利益,尤其是卢森堡等低税率国家的利益,内容提供商注册地对转交给服务实际消费国的增值税仍有权提留一定的比例,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30%,此后每年递减15%,直至2019年1月1日完全取消。

总体而言,欧盟是世界上最早对电子商务采取积极税收策略的经济体,欧盟认为电子商务不应承担额外税收,税收应保持中性原则,避免不公平竞争,反对对虚拟商品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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