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证券业协会在大连就新三板召开会议,组织券商参加讨论关于扩大股份转让试点工作方案的讨论稿。2012年9月20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北交所)成立,该公司为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份公开转让、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湖南证监局局长杨晓嘉任新三板交易所理事长,证监会市场监管部主任谢庚担任新三板交易所总经理一职。2012年9月,新三板试点扩容正式启动,将上海、天津、武汉三大高新园区纳入扩容范围,四地8家企业在北京同时挂牌。2012年10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相关的配套细则正在制订中。
该《监管办法》的发布,将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进行优化,包括:定向发行的对象范围和人数限制适当放宽,鼓励创新型企业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小额融资豁免标准放宽,定向融资更便利;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到交易所上市的要求,为“转板”预留了空间,《监管办法》包括总则、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票转让、定向发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六十三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监管办法》规范的对象为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二、 股票转让的要求
《监管办法》同时对股票的转让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1.根据《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定向发行即为向特定对象的发行,具体包括两种: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其中,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公司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现实生活中,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往往需要通过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留住核心人员等内部员工,《监管办法》将核心员工纳入发行对象范围。至于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监管办法》同时规定了定向发行的人数限制,即包括核心员工在内的除股东外的特定对象定向发行合计不得超过35 人,这就将股权激励的规模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2.定向发行的发行方式
根据《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被核准发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在3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且发行数量不低于总量的50%,其余可根据项目需求在12个月内分次择机募集完毕,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这即为一次核准,多次发行的再融资制度,相对于传统证券发行一事一审的监管模式而言,是一种创新的持续监管模式。3.定向发行的审核制度
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审核实行快速融资豁免制度,对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足200人的或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1000万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不要求其向监管部门申请核准,可自办发行,在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均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但根据发行对象为公开或特定而选择不同的交易场所并遵循不同的规则。1.公开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公开转让的,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2.不公开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不进行公开转让的,可以不在新三板挂牌,但是仍然需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托管,股东有转让需要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协议转让和定向转让。3.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非上市公众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遵守《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
《监管办法》中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需要遵循相应规则的规定,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未来上市预留的空间,达到交易所上市要求时可以进行“转板”。《监管办法》规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的义务,并规定了包括定期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等需履行信息披露的文件名称,但具体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众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并应当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他信息披露方式。
《监管办法》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简化和突出重点,定期报告仅包含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不要求披露季报;披露方式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不要求在报刊披露,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电子化披露平台。
一、强化企业的自治能力:
兼顾非上市公众公司特点和监管实际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章程指引对非上市公众公司治理做出原则性规定,引导其健全公司治理机制;突出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要求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保证所有股东享有充分、平等的权利进行讨论和评估,并在章程中约定表决权回避制度;促进纠纷依法自治,要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间矛盾和纠纷解决机制,支持股东通过仲裁、调解、民事诉讼等司法途径主张其合法权益。
二、提升新三板的融资功能:
《监管办法》实施后中小企业上市将不再只有IPO一个选择,新三板挂牌股票自由转让,是广义的上市。进一步的拓展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推动中国资本市场体系建立。
三、强化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监管办法》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参与者具备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须与发行对象签订包含风险揭示条款的认购协议,进一步强化投资者“风险自担、买者自负”的理念,切实降低系统性风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另行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同时还要求公司合法经营、披露信息以切实的维护投资者和社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