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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策扶持科技创业
《华东科技》     发布时间:2014-06-11 12:15:00.0    

创业是指创业者充分利用所拥有的技术、资金、信息等资源,努力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或社会价值的过程。科技创业则是指创业者以所拥有的技术资源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或社会价值的过程。科技创业是一项技术性活动,而且是以推动技术转移、技术价值实现、提供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为基本特征的活动,属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范围。《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15号,以下简称“沪15号文”)将科技创业定义为“以推动科研成果(创意)商业化价值实现为基本特征、组织相关要素和资源、提供创新产品和创新服务的行为”,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促进科技创业。

科技创业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先经过酝酿、构思形成比较成熟的想法,即创意,该创意经过培育变得相对成熟了,就变成科技创业项目;在科技创业项目培育成熟并形成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时,可以成立科技创业企业,以经营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实现其价值;经过了创业期,科技创业企业的经营模式基本成熟,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基本上被市场所接受,跨过了死亡谷,渡过了生存期,形成了稳定的客户群,就进入加快发展阶段。为处于创意培育期的科技创业项目提供服务的载体是“创业苗圃”,为科技创业企业发展提供服务的载体是科技创业孵化器(也称为“科技企业孵化器”,虽然在各种政策文件中,有的将孵化器称为科技创业孵化器,有的称为科技企业孵化器,但其内涵是一样的,下文尊重文件的表述),为从科技创业孵化器毕业并处于加快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提供服务的载体是科技企业加速器。

从扶持的对象不同,科技创业政策可以分为鼓励和促进科技人员创业、扶持科技创业项目、支持科技创业企业发展、培育科技创业企业、促进科技创业企业加快发展、为科技创业人员和科技创业企业提供咨询辅导服务等政策。


鼓励和促进科技人员创业的政策

从科技创业的主体或者科技创业者群体来看,主要有三类主体或三个群体:一是大学生;二是海外留学回国人员(或称为海归人员);三是科技人员。对这三类人员都有相应的扶持政策。

大学生创业政策。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在税收、企业注册登记及其规费、贷款等方面给予扶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005,年上海市成立了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助大学毕业生从事科技创业。2013年基金会对资助对象和资助方式进行了调整,资助的毕业生年限由毕业两年放宽到毕业五年内,且申请人不受户籍地和生源的限制。资助方式有两种:一是“雄鹰计划”,对单个创业项目资助的额度由30万元增加到50万元;二是“雏鹰计划”,由基金会委托银行向大学生创业企业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另外,基金会加强对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基金会还实行两种天使伙伴计划:一是创业者毕业五年以内,天使投资人认为项目和团队尚可,但不会立即投资,愿以1-5万元无偿资助创业者起步,基金会将提供10倍于投资人的公益资助,最高50万元,资助期为3年,期满后创业者可原价回购创业基金会的全部股份;二是天使投资人进行投资,基金会(创业接力天使)同价配投,最高50万元,投资后2年内,投资人可原价回购50%。

支持海归人员创业。为支持海归人员创业,上海市人事局和上海市科委于2005年发布了《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浦江人才计划分A、B、C、D四类,其中B类为科技创新创业类,主要资助留学回国科技人才及团队自主创办科技企业的技术研发项目,包括专利技术的产业化研究和后续技术研发工作等。资助金额为每项20-30万元。

申请浦江人才计划的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申请者必须通过上海市人事局的留学人员资格认定;2、新近回国来沪工作或创业不超过2年;3、必须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1年(含)以上的《上海市居住证》(应邀来本市讲学或进行咨询的留学人员除外);4、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未满50周岁;5、申请者申请项目的执行年限必须在申请者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有效期内。

申请科技创新创业(B类)资助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l、持有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技术或者专有技术急需开展产业化研究或后续技术研发;2、留学回国人才必须在其创办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含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职务。申报B类创业类资助的留学人员,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一般应在国外以留学身份连续学习或进修1年(含)以上,其创办的企业必须完成相关注册手续且获得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持有重要发明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来沪自主创业或上海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不受学历、经历等条件限制。

鼓励各类科技和管理人员以各种形式开展科技创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国办发[1999]29号)规定,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到其他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允许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2年)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期间的工资、医疗、意外伤害等待遇和各种保险,原则上应由用人单位负责。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规范,并与用人单位和兼职人员签订书面协议予以确定。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本单位可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出资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这些规定都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离职离岗从事科技创业活动。

沪15号文规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科技创业的,在3年内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关系,科技创业人员与所在单位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保留关系期间的权利和义务。这些规定,为科技人员离职、离岗从事科技创业提供了政策支持。


扶持科技创业项目的政策

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创业,往往基于其比较看好的科技创业项目。为扶持科技创业项目,沪15号文第(六)规定,鼓励和资助创业者实施“科技创业计划”。其推荐和评选程序分为四个步骤:一是创业者通过所入驻的“创业苗圃”提出申请;二是由各“创业苗圃”初步筛选,并向其所在区县的科委推荐;三是区县科委在创业苗圃初选的基础上,组织推荐优秀的“科技创业计划”项目;四是上海市科委统一组织专家,根据创业者团队组成、技术可行性和创新性、商业模式以及市场潜力等综合指标以及预算合理性,对推选的“科技创业计划”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对优秀的科技创业项目由上海市政府给予一定经费资助,每个“科技创业计划”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为5万元。

沪15号文还规定,财政经费资助金额不超过创业者自筹资金总额,资助资金与创业者承诺的自筹资金实施统筹管理。“创业苗圃”所在区县的财政、科技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  “科技创业计划”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管。资助经费用于支持该项目的研发和产品试制、测试等,不得用于项目人员开支。


支持科技创业企业发展的政策

科技创业企业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沪15号文规定的科技创业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到36个月、注册资本不超过300万元,开展科技创业活动的企业。

支持科技创业企业的政策主要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设立了创业类项目,主要支持以创业促就业,尤其是毕业大学生、研究生(包括海外留学生)在大学科技园、创业中心等创业服务机构内的创新项目。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推动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配套支持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采取前补助、后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各区(县)政府应对本区域内创新资金立项项目予以配套资助,且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不低于其实际获得的市拨付经费额度。起步期项目资助10万元,重点项目资助15万元,重大项目资助30万元。

此外,成立1年及以上的科技创业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创业企业,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科技创业企业的科技创新项目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条件的,经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享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政策,包括财政专项资金资助、人才引进和职称评审等政策。


扶持科技创业辅导服务的政策

科技创业者最缺乏的是商业经验和人脉关系等资源禀赋,这些资源禀赋被称为社会资本。国外一些知名的孵化器为创业者配备好的导师,许多创业者就是冲着导师入驻孵化器进行孵化。我国也引入创业导师制。上海在国家创业导师制度的基础上,实行“联络员+辅导员+创业导师”辅导服务链,并探索出“一对一”、 “一对多”、“多对一”和“多对多”的服务模式。

沪15号文第(十二)条对创业导师及其服务作出了以下六个方面的规定:一是依托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专业人士,建立为科技创业提供指导的“创业导师”队伍,即创业导师应由具有创业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人士担任;二是创业导师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是开设创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大中型企业与科技创业企业的对接与互动等;三是市科委依托科技创业孵化器等创业服务机构,组织“创业导师”对科技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指导服务,即由创业服务机构组织创业导师为科技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指导服务;四是创业导师的实际服务的工作量和绩效也是由创业服务机构进行评估;五是市政府依据评估结果,补贴“创业导师”所提供的指导服务;六是鼓励科技创业企业根据 “创业导师”对自身企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给予一定的指导津贴。创业导师的服务是否有价值,科技创业企业是最清楚的。如果科技创业企业认为创业导师对其发展有价值,那么科技创业企业应该是很愿意给予创业导师一定的指导津贴的。这对创业导师也是极大的激励。

另外,与科技创业有关的政策还有人才政策、政府采购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资助等政策,也与创新驿站、技术经纪等中介服务有关。


(作者系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体改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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