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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信托化: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资本化流转的新路
《华东科技》     发布时间:2014-06-11 13:37:15.0    

在我国,大多数科技企业一直面临融资难题:一方面由于科技企业受到规模限制,较难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另一方面,高科技企业主要资产特性是轻实物、重无形,单次融资额度小,银行机会成本高,普遍借贷意愿不强。要真正解决中小科技企业融资难,就必须围绕中小企业资产特性及附属的权益做文章,通过市场对其资产进行价值交换和权益交割,以达到筹资目的。参考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科技企业融资的经验,知识产权证券化成为科技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知识产权信托则成为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资本化流转的新路。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知识产权资本化流转的新形式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知识产权资产和金融资本的有效融合和对接的重要渠道。它具有四大优势:一是杠杆融资杠杆作用明显;二是有效降低融资成本;三是有效分散风险;四是创新激励作用大。借此突破了传统融资的限制,为科技企业融资提供另一有效通道,同时易形成企业自主创新和企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随着1997年美国首例音乐版权证券化成功实施,到现在全球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量超过120亿美金,知识产权证券化将是知识产权未来发展的“新趋势”。


知识产权信托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主推手

从实践看,知识产权信托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主流形式。所谓知识产权信托是通过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分离,将知识产权转移给具有专业理财能力的信托专业机构经营管理,由知识产权权利人取得知识产权的收益,信托机构取得相应报酬的一种有效的财产管理方式。它的实施克服了知识产权权利人欠缺对市场操作能力和资金缺乏的弊端,能推动知识产权资本化有效流转。目前世界通行的做法是设立信托式SPV。


国内知识产权信托化实施存在的主要障碍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信托正处于探索阶段,在操作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与风险,还没有较为成功的相关案例。主要障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知识产权信托自身市场化程度低,若政府不介入培育,单纯依托市场化机构难以启动市场;

国内对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挖掘和管理的机构不擅长资本市场,擅长资本市场的机构对知识产权价值职业管理的欠缺,导致两者之间断裂,缺乏衔接机制和通道;

对于知识产权资本运营以质押融资为主,在证券化、投资或信托方面观念不够开放,认识不够;

缺乏强有力的社会增信机制。知识产权的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信托发行必须建立在强有力的增信基础上,在美国、英国、日本,知识产权信托融资中政府和商业化机构相互增信是常态做法;

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政策法律制度体系。由于现阶段还缺少针对知识产权证券化或信托化的立法支持,使得科技企业在实施知识产权信托过程中,除涉及知识产权定价、抵押或转让过程中缺乏法律依据的窘境外,还涉及财政税收等制度的问题。


知识产权信托化实施政策建议

由于我国信用基础比较薄弱、知识产权保护有待加强、资本市场尚欠成熟等因素的影响,推行知识产权信托化可借鉴日本的政府主导型模式,尤其在早期选择小规模进行试点,是比较符合国情的有效途径。建议紧紧抓住国家深化“问题倒逼改革”的大趋势,开辟实验示范区,在此区域内依托政策和体制优势,筹建知识产权信托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重点为科技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在建设该知识产权信托中心过程中,考虑如下几方面建议:

初期建设由政府主导搭建知识产权信托化机构平台。这样做有利于整合科技企业和资本市场相关机构资源,也有利于建立相关的政银企券协作机制。

建立知识产权基础资产严格审查制度。可以参照美国知识产权信托管理经验,在通过专业知识产权管理运营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再请在知识产权交易领域知名的中介机构(律所、会所等)进行尽职调查,遴选优质基础资产后,再通过知识产权相关政府网站,登记公示,防范风险。
构建基础资产的风险隔离机制。这一机制设计应包括:1.信托化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破产进行风险隔离。发起人通过对基础资产进行真实出售,将风险转移至SPV机构,使得发起人破产风险不会影响SPV机构;2.基础资产与SPV机构破产清算进行风险隔离。必须限制SPV机构经营范围以及保障基础资产的独立性,对SPV机构的破产能力作出限制,并且使存续期长于信托化产品的实施周期。

构建知识产权信托化风险监管机制。在知识产权信托化准入、业务运营等方面明确法律规定;在监管模式上理顺相关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明确监管职责,加快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在知识产权信托化的监管内容上,要对SPV的风险、知识产权真实出售和基础资产信息披露监管的操作细节进行详细规定。

消除知识产权信托化的法律政策障碍。由于我国缺少针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相关立法和政策支持,使得科技企业在实施知识产权信托化的过程中碰到诸多障碍,因此,必须借助实验示范区的政策和制度优势,率先在这些方面先行先试,有所突破。

(作者就职于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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